中国平安财险温州分公司两宗违法 副总遭警告罚款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温银保监罚决字〔2019〕4号)显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下称平安财险温州分公司)存在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利用保险代理人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的方式套取费用两宗违法行为,被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合计处罚人民币共计45万元。此外,时任平安产险温州分公司副总经理董大隆被警告并合计处罚人民币共计14万元。
经查明,平安财险温州分公司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
一、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2017年1-7月,平安财险温州分公司累计向深圳万里通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4890万余元,用于购买万里通积分,在“咨询费”会计科目列支。平安财险温州分公司在扣减支付给深圳万里通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9%的服务手续费后,将剩余4490余万元的万里通积分全部赠送给平安财险温州分公司车险投保人,投保人使用上述积分抵扣所交车险保费。
时任平安财险温州分公司副总经理董大隆,分管车险业务,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的规定,现责令平安财险温州分公司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3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的规定,现对董大隆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
二、利用保险代理人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的方式套取费用。2017年-2018年6月,平安财险温州分公司陈某某、刘某等14名业务员将车险业务虚挂在升华茂林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升华茂林浙江分公司)名下,涉及保费金额171.5万元。平安财险温州分公司向升华茂林浙江分公司支付相关佣金49.8万元,升华茂林浙江分公司在扣除11%的税费后,通过该公司业务人员返还给平安财险温州分公司的陈某某等14名业务员,共计44万元。
时任平安财险温州分公司副总经理董大隆,分管车险业务,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公司的情况说明;平安财险温州分公司及下属机构与升华茂林浙江分公司的代理合同、相关虚挂中介业务清单;平安财险温州分公司副总经理董大隆的任职资格批复文件、班子成员分工文件;平安财险温州分公司副总经理董大隆、相关人员吴某某等人,以及升华茂林浙江分公司林德欣等人的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的规定,现责令平安财险温州分公司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1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的规定,现对董大隆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
综上,现对平安财险温州分公司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合并处罚人民币共计45万元,对董大隆合并处罚人民币共计14万元。
以下为处罚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银保监罚决字〔2019〕4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三垟乡吕家岸村周子垟温州亨哈绿色食品开发与销售管理中心大厦十层
主要负责人:阳中义
被处罚人姓名:董大隆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36231119770910XXXX
职务: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副总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下称平安产险温州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
一、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2017年1-7月,平安产险温州分公司累计向深圳万里通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4890万余元,用于购买万里通积分,在“咨询费”会计科目列支。平安产险温州分公司在扣减支付给深圳万里通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9%的服务手续费后,将剩余4490余万元的万里通积分全部赠送给平安产险温州分公司车险投保人,投保人使用上述积分抵扣所交车险保费。
时任平安产险温州分公司副总经理董大隆,分管车险业务,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公司的情况说明;平安产险温州分公司与深圳万里通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作协议、合作业务清单;平安产险温州分公司车险投保人万里通积分使用操作细则、会计记账凭证及赠送车险投保人明细清单;平安产险温州分公司副总经理董大隆的任职资格批复文件、班子成员分工文件;平安产险温州分公司副总经理董大隆、相关人员潘某某等人的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的规定,现责令平安产险温州分公司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3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的规定,现对董大隆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
二、利用保险代理人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的方式套取费用。2017年-2018年6月,平安产险温州分公司陈某某、刘某等14名业务员将车险业务虚挂在升华茂林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升华茂林浙江分公司)名下,涉及保费金额171.5万元。平安产险温州分公司向升华茂林浙江分公司支付相关佣金49.8万元,升华茂林浙江分公司在扣除11%的税费后,通过该公司业务人员返还给平安产险温州分公司的陈某某等14名业务员,共计44万元。
时任平安产险温州分公司副总经理董大隆,分管车险业务,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公司的情况说明;平安产险温州分公司及下属机构与升华茂林浙江分公司的代理合同、相关虚挂中介业务清单;平安产险温州分公司副总经理董大隆的任职资格批复文件、班子成员分工文件;平安产险温州分公司副总经理董大隆、相关人员吴某某等人,以及升华茂林浙江分公司林德欣等人的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的规定,现责令平安产险温州分公司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1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的规定,现对董大隆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
综上,现对平安产险温州分公司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合并处罚人民币共计45万元,对董大隆合并处罚人民币共计14万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汇至如下指定账户,户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务会计部(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账号“75080188000020407”。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分局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
2019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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