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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系统人大代表呼吁:尽快修订《存款保险条例》

2019-03-07 15:07:08    来源:上海证券报|0

全国两会期间,围绕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稳妥有序处置金融风险的话题,来自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密集发声,建议对2015年5月开始实行的《存款保险条例》(下称《条例》)进行修订完善。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局长王景武建议,尽快修订《条例》,以存款保险制度为核心,加快建立市场化、法治化的金融机构有序处置机制。

首先要做实早期纠正机制,确立规则式的处置触发机制。王景武建议,增加“限制分配红利或实施激励、限制股权投资或回购资本工具、限制资本性支出、停办高风险资产业务、限制增设新机构或开办新业务”等措施,避免问题投保机构股东“吃完股本”后通过分配红利或者实施激励“吃存款”,在早期纠正期间及时进行瘦身自救,回归主营业务,限制杠杆业务扩张,有效降低风险敞口,避免损失扩大和风险传染。

对于处置触发机制,王景武指出,要设立触发指标和具体定量标准,明确“非纠正即接管”,即当投保机构资本充足率低于2%或者存在其他引发严重信用风险的情形时,立即触发处置程序。

其次要确立存款保险处置当局地位,强化存款保险处置性权力和工具。王景武建议,要进一步丰富风险处置工具箱,明确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既可以促成其他合格投保机构实施收购承接,也可以设立过桥金融机构、资产管理实体、特殊目的载体(SPV)等处置工具直接实施收购承接。

再次要增加总损失吸收能力(TLAC)豁免条款。王景武建议,明确我国存款保险基金可以用于促成投保机构重组和处置系统性风险,并增加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TLAC资本计提豁免条款,当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符合可处置性评估相关要求时,就可以按照TLAC的相关标准,豁免相应资本计提要求。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行长、国家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局长白鹤祥认为,现有风险处置机制难以适应形势发展需要,有必要在修订《存款保险条例》的基础上制定存款保险法,明确金融机构风险处置的职责分工,制定客观可行的处置标准,构建市场化、法治化的有序处置机制,以实现保护公众利益、维护金融稳定、防范道德风险、促进市场出清及最小化处置成本的目标。

白鹤祥认为,建立金融机构有序处置机制应抓住四个重点。一是完善金融机构风险处置法律法规,制定存款保险法,对现有法律法规中零散的、不成体系的风险处置规定进行整合。

二是明确风险处置中各部门责任划分,明确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问题金融机构接管和清算组织,明确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作为我国金融机构风险处置当局的法律地位,进一步提升其风险处置的权威性与专业性。

三是强化对风险的早期纠正职能,赋予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更为完善的金融监管信息获取权、核查权和处置权,使其能够尽早地识别出问题金融机构及风险点,尽快地制定并启动干预措施和程序,降低金融机构最终倒闭的可能性和风险处置成本。

四是制定客观可行的风险处置启动标准,构建一套既立足国情又符合国际标准的指标体系来判断金融机构的生存能力,以及是否构成启动处置的条件,并在存款保险法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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