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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销售人员“大清查”: 自查清核“三重点”

2019-03-25 10:48:16    来源:国际金融报 |0

日前,银保监会面向各银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下发《关于开展保险公司销售从业人员执业登记数据清核工作的通知》。

从保险中介公司到保险公司,监管层全面开启从业人员清核工作。

日前,银保监会面向各银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下发《关于开展保险公司销售从业人员执业登记数据清核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涵盖个险、团险、银保等所有渠道的代理制从业人员,以及从事保险销售的员工、劳务派遣人员、非全日制用工人员等。

在这之前,银保监会已面向各银保监局、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下发《关于开展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执业登记数据清核工作的通知》。

在这之前,银保监会已面向各银保监局、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下发《关于开展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执业登记数据清核工作的通知》。

“不管是针对中介机构还是保险公司的清核工作,都是为了摸清整个行业的真实情况,也是为了让保险公司更好地承担起管理的主体责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说,近期监管层频繁下发各种监管文件,大背景是银保监合并完成后,保险监管业务部门领导班子大多已经更换,他们需要对过去的情况有一个全面的梳理,为接下来更好地开展工作,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

多位业内人士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通知执行下去,势必会清理出一批虚挂执业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

“四个数据”一致

通知明确指出,近年来,部分保险公司存在执业登记责任虚化、执业管理有名无实,登记上口径把握不准、信息填报不全,维护上不及时登记新进人员、不及时清除离职人员等情况。从而导致从业人员执业登记人数与实际人数出现较大偏差,严重影响行业基础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

对此,中国银保监会决定,自2019年3月15日起,开展保险公司从业人员执业登记数据清核整顿工作。

清核对象包括保险公司从事保险销售的所有人员,涵盖个险、团险、银保等所有渠道的代理制从业人员,以及从事保险销售的员工、劳务派遣人员、非全日制用工人员等。

那么,如何清算才算达标呢?

银保监会提出了三项清核标准:

1.全面登记无遗漏。即保险公司从事保险销售的所有人员,均应按规定格式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执业管理子系统(下称“中介系统”)进行执业登记。

2.全面填准无差错。即每名从业人员名下的各项信息填全填准,确保真实、完整、准确。

3.全面核对无差异。即在同口径统计前提下,保险公司应确保其在中介系统、中国银保监会统计信息系统、保险公司自身人员管理系统以及对外公开披露这四个方面的从业人员数据(下称“四个数据”)基本一致。

清核工作“两步走”

通知指出,本次清核分为保险公司自查整改和监管部门重点检查两个阶段。

在保险公司自查整改阶段,银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在做好新入司从业人员执业登记的同时,对本公司所有从业人员在中介系统执业登记进行自查清核,并合理安排清核进度,避免在自查结束前集中填报造成系统拥堵。

在监管部门重点检查阶段,银保监会要求各银保监局结合日常监管及保险公司自查结果,分别选取部分保险总公司、保险省级分公司开展重点检查。

重点检查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检查“四个数据”是否存在差异、从业人员执业登记信息是否真实完整准确;二是检查保险公司自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整改;三是确认后续执业登记制度机制是否有效。

其中,检查机构数量由各银保监局自定,抽取从业人员数量应不低于被检查公司从业人员总数的10%。

另外,银保监会将根据保险总公司从业人员清核结果,对“四个数据”差异较大或者所属省级分公司自查质量普遍较差的保险总公司进行行业内通报,并对相关保险总公司开展现场检查。

自查清核“三重点”

根据通知,自查清核重点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全面核查有效人员。

全面清查核对有效人员名单,自查自身人员管理系统数据,以此为基础对中介系统数据进行清核。要重点关注并清除基层机构违规避税、套取费用而虚挂虚增的人员,消除中介系统中的虚假人员。

核对报送统信系统数据是否按照《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对接标准》的要求,全口径报送个险、团险、银保等所有渠道在内的代理制人员数量。有效人员指与保险公司签订有效代理协议、劳动合同等,被认定将继续在本公司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

二是逐项核对个人信息。

对照中介系统列示项目,逐项核对每个有效人员的执业登记信息,错误的要修正,缺失的要补全,并增加个人照片(半身、免冠、正面、白底、彩色,jpg格式,大小10-25k,像素210* 370或相同宽高比例)。

三是切实完善维护机制。

针对自查数据存在偏差的原因,彻底完善执业管理操作机制,解决制度不协调、数据口径不一致、操作责任人不明确、登记和注销不及时等问题,从根本上消除“四个数据”不一致。

时间紧任务重

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和银保监局要严格把握清核工作时限要求。

3月31日前,保险公司要指定相关业务部门和一名部门负责人对接监管部门,将名单报送到中国银保监会中介部。

4月30日前,保险公司要完成自查任务的50%以上,5月31日前完成全部自查清核工作。

6月15日前,保险总公司向中国银保监会、保险省级分公司向所在地银保监局分别报送自查报告及附件。其中,保险总公司报送附件1-4,保险省级分公司报送附件1。

自查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自查开展情况、“四个数据”差异情况及产生原因;

(2)从业人员队伍基本情况,包括人员数量、年龄及学历结构、地区分布、队伍特点等;

(3)执业登记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措施。

附件1指保险公司自查结果统计表;附件2指保险公司代理制从业人员佣金情况统计表(2018年);附件3指保险公司代理制从业人员留存及业务情况统计表(2018年);附件4指保险公司代理制从业人员结构统计表(截至2019年5月31日)。

9月30日前,银保监会、各银保监局结合日常监管及保险公司自查结果,分别选取部分保险总公司、保险省级分公司开展重点检查。

10月31日前,各银保监局向银保监会报送清核工作情况报告,全面总结反映清核工作组织实施情况、辖区从业人员队伍状况、重点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情况以及工作意见建议等方面内容。

总公司要当好“教练”

“保险总公司要认真组织部署自查工作,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对自查结果负总责。要设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方案、统筹协调、督促落实、督导考核、重大问题研究等工作。”通知说,保险总公司要准确把握清核工作导向,加强正向宣导,不得借清核之名损害所属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或故意误导从业人员,造成思想混乱。

同时,清核工作要上下一体联动,安排部署自上而下、数据清查自下而上。保险总公司要切实当好“教练”,根据监管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详尽的自查工作方案,明确自查内容、步骤、方法,层层分解任务、层层压实责任。

省级分公司要切实当好“二传”,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和总公司部署,全面负责本公司所在区域内的清核工作。

地市级公司必须当好“一传”,认真对照监管要求、按照公司部署,一丝不苟地核对人员名单、修正错误信息、补充缺失信息、彻底整改问题。各银保监局、银保监分局要根据辖区实际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督促辖内公司做好清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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