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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通报人身险产品问题 海保人寿因意外险经营违法被单独点名

2020-01-21 11:03:32    来源:华夏时报|0

近日,银保监会官网发布《中国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关于近期人身保险产品问题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公布近期人身保险产品监管中发现的典型问题,涉及产品设计、产品条款、费率厘定等。具体包括英大泰和、和谐健康、瑞泰人寿、瑞华健康、中德安联、国华人寿、信美相互、招商仁和、华夏人寿、人保健康、招商信诺、中美联泰大都会、中意人寿、复星联合健康、德华安顾、太平洋(3.680,0.02,0.55%)人寿、平安健康、太平养老、海保人寿等。其中,海保人寿因意外险经营违法被单独点名。

《通报》显示,近期人身险产品存在四大问题,例如在产品设计方面,存在产品责任设计与产品定义不符,以及产品保障功能弱化等问题。例如,英大泰和某疾病保险,保险责任中包含了生存金给付责任,与疾病保险定义不符;和谐健康、人保健康某护理保险,产品为万能型,护理责任风险保费占整体保费比例较低。

在产品条款表述问题方面存在条款表述与法律规定不符、条款表述不清晰、条款表述易引发纠纷,其中14家公司被点名。例如瑞泰人寿、瑞华健康、中德安联等公司部分产品条款中关于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范围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不符。信美相互和招商仁和某医疗保险,产品为一年期非保证续保产品,但续保条款中包含“自动续保”表述,存在“短险长做”风险。

而产品费率厘定方面则存在短期健康保险产品有费率调整表述。如太平洋人寿某医疗保险,产品条款中含有续保时可能调整产品费率的表述,与《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要求不符。

除了上述三项问题,产品还存在备案材料报送不规范、填写不规范等问题,例如复星联合健康报送的某5款产品,费改信息表中偿付能力数据未区分综合和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

通报还显示,华夏保险报送的部分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约定将等待期出现的症状或体征作为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免责依据,而症状与体征均无客观判定标准。

针对监管所指出的问题,华夏保险积极应对,并及时做出整改调整,该公司向本报记者表示,此次通报的问题产品主要是个别重疾险产品条款中约定,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已经出现的病症体征延续至等待期后确诊的属于除外责任。上述等待期条款问题是为规避重疾产品逆选择风险而制定的,是行业内较为通行的做法,监管此次也是首次提出不同意见。

其进一步表示,公司将针对监管意见,不断升级自身产品,切实保障客户利益,提供更优质、更温暖的理赔服务。

国华人寿则向记者表示,公司在“争议处理”条款中提供了两种争议解决的途径,即仲裁方式或诉讼方式,保险消费者可任选其一作为争议解决的方式。消费者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在以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的有关条款中,约定由被告住所地管辖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且即便如此约定,在司法实践中,保险消费者还是可以选择向被保险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消费者提起诉讼,国华人寿将正常应诉,但若消费者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即保险消费者的实际诉权并未受到影响。

值得一提的是,海保人寿因意外险经营违法被单独点名。

经调查,2019年3月至5月中旬,海保人寿通过易康吉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在深圳市随手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网络平台销售好生活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过程中,存在两项问题,一是除根据地区、职业等因素进行费率浮动外,还参考了客户的借款期限、借款金额、资产、信用状况等因素,没有完全按照经备案的保险条款对费率浮动进行管理。二是与易康吉经纪约定的佣金费用率大幅高出精算报告中的预定费用率水平。

对此,本报记者联系了海保人寿,欲了解其将如何整改调整,但并未获得对方回复。

此外,根据《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及其他监管规定,银保监会明确提醒请各公司关注四大问题,一是长期健康保险产品犹豫期不得少于15天。二是含有保险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产品,应当在产品精算报告中说明保证续保的定价处理方法和责任准备金计算办法。三是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不得强制搭配其他产品销售。四是产品备案材料中的总精算师声明书和法律责任人声明书等材料中,关于原保监会的相关表述应按机构改革后最新名称进行调整。

同时,监管部门还特别提醒各人身保险公司不得利用通报内容进行行业诋毁,不得将通报内容作为营销炒作、不正当竞争工具。如有违反相关规定产生不良影响的,银保监会将严肃追究相关公司和信息传播人员责任。

事实上,2019年以来,银保监会通报了共计60家人身险公司的产品问题,其中,5家公司被通报4次,8家公司被通报3次,17家公司被通报2次,30家公司被通报1次。值得注意的是,人身险产品设计、材料报送、条款表述等问题是银保监会集中通报的几个方面。

关键词: 海保人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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