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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执勤人员采用“以学代罚” 更好地教育驾驶员遵守交通法规

2021-04-08 11:44:43    来源:

因违章停车,交巡警作出罚抄交通法规的处理是否合法?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行政判决,认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教育措施合理,驳回上诉人黄某要求法院确认交管部门教育措施违法的上诉请求。

2020年9月1日下午3时许,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巡逻执勤人员在鼎山大道艾坪山路口人行横道处,发现黄某的小型汽车未按规定停车。为了能更好地教育驾驶员遵守交通法规,执勤人员采用“以学代罚”的处理方式,让黄某到江津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勤务二大队接受学习教育,具体内容为在A4纸正反两页上抄写交通法规。

黄某自称其对抄写十分吃力,为了早日领回被扣的驾驶证,不得不从9月2日至9月11日,每天下午到交巡警支队抄写交通法规完成学习教育。黄某认为交巡警作出的抄写交通法规的处罚方式没有任何法律依据,遂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江津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辩称,其并未扣押黄某驾驶证,而是将证件带回核查登记,登记完成后便通知黄某到勤务二大队领取,但黄某始终未来领取。至于黄某需连续抄写交通法规,完全是因为其本人没有认真对待,在学习时睡觉消耗时间造成的,并举示照片证明。黄某也承认当时确有抵触情绪,没有认真学习。

江津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交巡警支队对黄某采取的在正反两页纸上抄写交通法规的学习方式系对原告合理的教育形式,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并且正常情况下,至多花费一天即可完成,未超过必要限度。黄某本应认真接受,及时主动完成,但却故意拖延,抵触行政机关合理教育,其行为违背行政机关实施教育的初衷,不利于教育执法的开展和遵纪守法良好社会风尚的倡导,故对黄某的诉求不予支持。黄某不服,向重庆五中院提起上诉。

重庆五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江津区交巡警支队对黄某违章停车行为进行依法教育,并未超过合理限度,违法行为人因自身原因产生抵触情绪而不予配合,由此产生的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一审审理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黄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因此,交巡警采用“以学代罚”的形式对违法行为进行教育,是从人性化执法角度出发作出的有利于行政相对人利益的行政处理行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本案中,江津区交巡警支队对违章停车采取罚抄两页交通法规的学习教育措施是否超过必要的限度,是本案主要争议的问题。按照社会一般常理,在正反两页纸抄满交通法规,快则几十分钟左右,慢则一、两小时足以完成。从教育程度上讲,对一个轻微违法行为,进行几十分钟到一、两个小时的教育,并不超过社会常识认知的必要限度。而且,通过抄写,一方面可以让违法者重新熟悉法规内容,另一方面也起到一定的警示教育作用。因此,可以认定,交警部门的教育措施是合理的。但上诉人故意拖延,用了数天的时间才在两页A4纸上完成交通法规的抄写,显然超越了一般社会认知范畴,说明上诉人对自己违法行为的主观认识不深刻,其抵触行政机关合理教育行为的后果,应当由上诉人自己承担。

关键词: 交通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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