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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规定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 保障消费者在网络购物的合法权益

2021-04-09 11:49:09    来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对“七日无理由退货”作出了明确规定,以保障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但是,现实中依然有一些电商平台经营者擅自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范围,以抵制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4月7日,福建省消委会曝光多家电商打擦边球,擅自扩大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甚至无视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违法现象。

随着科技发展和消费模式、生活方式的不断变化,网络购物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只要通过手机、电脑下单,就能实现送货上门,但消费者难免也会遇到对网购到手的产品不喜欢或是质量存在问题的情况。为了保障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赋予了消费者“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权利。近日,福建省消委会接到林女士提供的线索,在购买WinnieTang网红店产品时,发现对方售卖的产品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

根据消费者提供的线索,福建省消委会调查发现该网红品牌在微博、小红书商城、淘宝都有经营店,网店均标注“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同时,福建省消委会还发现在淘宝平台上“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情况并不少见,商家多以“已付意向金、商品已开拍、商品属定制类”等缘由不予退换。类似问题在拼多多旗下的微信“快团团”小程序上也同样存在,调查发现,快团团部分商家在商品标题上明确标注不能退改,有的商家还打着原厂原单、低价售卖的幌子进行营销。

鉴于以上情况,福建省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依据《办法》规定,网络商品销售必须依法履行七天无理由退货义务。当然,并不是所有网购商品都适用于七日无理由退货,《办法》第六条、第七条中明确规定了“例外”的商品,包括:“消费者定作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上述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福建省消委会强调,由于网购中存在根据商品性质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也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情形,少数经营者为了免除七天无理由退换的责任,经常会在此类情形上做文章。比如所谓的“因为定制珍贵,小店暂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换”,商品的性质是否属于“定制”或“定做”,并非以经营者的格式条款说明来认定,而应以商品本身的性质来判定,若经营者以非“定制”商品宣传属于“定制”商品,不仅涉嫌虚假宣传,亦涉嫌违反《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擅自扩大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该行为已经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及公平交易权。

关键词: 七天无理由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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