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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举办培训会议 推动互联网保险业务高质量发展

2021-05-07 15:20:39    来源:

近年来,互联网保险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了一些风险隐患,给行业和监管带来挑战。为有效防范化解市场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推动互联网保险业务高质量发展,近日,银保监会举办《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培训会议。

市场存在五大风险

培训会议指出,我国目前共有146家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其中财产险公司74家,人身险公司72家,2020年共实现保费2979.2亿元,同比增长10.5%,占行业总保费的比例为6.58%。但随着市场的发展,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目前互联网保险市场存在五大问题和风险:

一是非法经营的风险,一些互联网平台利用其场景和客户流量优势,在其主营业务流程中嵌入保险产品销售,在未取得业务许可的情况下非法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二是产品定价的风险,互联网保险销售速度快、覆盖面广,一旦产品定价出现偏差,将比传统销售方式更快消耗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三是销售误导的风险,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形式多样,人员良莠不齐,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混淆经营产品类别、片面或夸大宣传等情形。

四是售后服务的风险,一些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线下服务薄弱,投诉纠纷较多,整体服务能力有待提升。

五是信息安全的风险,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资金支付和用户信息集中于信息系统,一旦系统被黑客攻击,可能导致资金被盗取、用户信息被非法利用等巨大风险。

监管思路体现在五方面

培训会议回顾过去十几年,互联网保险制度经历了一个从产生到不断完善发展的过程,目前我国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监管原则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机构持牌、人员持证。办法要求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必须是持牌的保险公司及保险中介机构,这反映了金融业务的本质要求。二是保护消费者权益,这是金融监管的宗旨和出发点。三是审慎监管,这反映了从严监管防范风险的理念。四是鼓励创新。办法在严监管的基础上,多处体现对创新的鼓励和支持。这是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升级向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

培训会议强调,目前我国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监管思路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厘清互联网保险业务本质,明确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定义、适用范围和渠道融合。二是从严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要求,强化机构持牌、人员持证经营要求,明确自营网络平台定义,规定持牌机构经营条件,明确非持牌机构禁止行为。三是按经营主体分类监管。四是规范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活动。保险机构应建立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管理制度,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活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金融营销宣传以及银保监会相关规定。五是优化互联网保险售后服务。要求保险机构强化后续服务能力,明确售后服务标准。

厘清概念 明确持牌经营

对于办法中的一些基本概念以及行业内比较常见的问题,本次会议也进行了详细解答。会议指出,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即为互联网保险业务:一是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和自助终端设备销售保险产品或提供保险经纪服务;二是消费者能够通过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独立了解产品信息;三是消费者能够自主完成投保行为。

对于互联网企业同一母体下,是否内部的一个平台具有保险销售资质后,集团其他平台可以合法使用?会议指出,根据办法对自营网络平台的定义,只有保险机构总公司设立的平台才是自营网络平台,保险机构分支机构以及与保险机构具有股权、人员等关联关系的非保险机构设立的网络平台,不属于自营网络平台。因此,互联网企业控股保险机构的,只有该保险机构可以通过其自营网络平台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互联网企业及其下属机构未另获许可,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但可根据金融营销宣传相关规定进行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

对于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依托其他网络服务平台提供服务的,或者核心业务系统采取云服务方式的,等保三级认证怎么落实?APP、小程序是否需要做等保三级?会议明确,自营网络平台域名非自有或依托其他网络服务平台提供服务的,所依托的外部平台应至少获得等保三级认证。支持互联网保险业务运营的信息管理系统和核心业务系统采用云服务或部署在外部云服务器的,云平台和依托云平台运行的自营网络平台均需获得等保三级认证。如果自营网络平台是小程序,小程序及其运营依托的平台均需获得等保三级认证。地方性测评机构的测评结果在全国范围内有效。APP也需获得等保三级认证。

本次会议分为两场,创新运用线上直播和线下会议、集中学习和分散学习相结合的形式,通过中国保险业协会、《中国银行保险报》所属的互联网培训平台进行在线培训。培训会议取得良好效果,直播过程中最高观看人次达12.55万,得到广泛关注和好评,为进一步锚定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方向奠定了坚实基础。

关键词: 互联网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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