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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设置合作机构管理 解决消保领域新问题

2021-07-19 16:44:55    来源:

7月16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督促银行保险机构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设置四个消保监管评价等级,对评价结果为四级,整改措施不力或到期仍无明显整改效果的机构,将在开办新业务、增设分支机构等方面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据悉,评价要素包括“体制建设”、“机制与运行”、“操作与服务”、“教育宣传”、“纠纷化解”5项基本要素和“监督检查”1项调减要素。5项基本要素总权重为100%。

其中,“体制建设”主要评价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相关公司治理和组织架构建设情况;“机制与运行”主要评价机构消保工作机制建设和运行情况,包括消保审查、信息披露、个人信息保护、内部员工培训、内部考核、内部审计等;“操作与服务”主要评价机构日常经营中对消保要求的落实情况,包括营销宣传、适当性管理、销售行为管控、合作机构管理、服务质量与收费等;“教育宣传”主要评价机构消费者教育宣传总体安排、集中教育宣传活动和常态化消费者教育工作开展情况等;“纠纷化解”主要评价机构投诉管理、投诉数量以及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是指监管部门根据消保现场检查、举报调查、投诉督查、重大负面事件和机构相关整改落实等情况,对得分进行调减。

同时,《办法》为评价结果设置了四个等级:90分(含)以上为一级;75分(含)至90分为二级,60分(含)至75分为三级,60分以下为四级。其中,一至四级分别代表银行保险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在行业内处于领先、中等、偏下以及落后水平。为增强评价结果精准度,二级和三级又细分为A、B、C三个等次。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对于评价发现的问题,督促机构及时整改,落实主体责任,有效回应人民群众在银行保险领域的诉求和困难。对评价结果为三级的机构,视情形依法采取下发风险提示函、监管通报、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内部问责等方式要求其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建设和执行,必要时公开披露其不当行为。对评价结果为四级且整改措施不力的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在开办新业务、增设分支机构等方面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还表示,为解决消保领域新问题,体现监管新思路,消保监管评价针对互联网平台消保乱象,以及金融产品过于复杂、多层嵌套等问题,设置合作机构管理、消保审查等指标,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加强对互联网平台等第三方合作机构消保管理。强化消保审查,风控关口前移,防止产品“带病”上市。

关键词: 合作机构 消保领域 消保审查 银行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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