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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强调“分工合作” 防范过度依赖公共救助的“道德风险”

2021-06-10 16:56:29    来源:

6月9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中国版“生前遗嘱”机制——《银行保险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实施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了保险机构恢复计划、处置计划的主要内容以及实施流程,明确表内总资产达到2000亿元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应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同时,强调“自救为本”原则,恢复和处置计划应坚持使用机构自有资产、股东救助等市场化渠道筹集资金开展自救。

划定“生前遗嘱”适用范围

《办法》共五章三十条,包括总则、恢复计划、处置计划、监督管理和附则。《办法》明确了恢复和处置计划的概念、适用范围,规定了恢复和处置计划的主要内容、实施流程,还规定了监管部门开展可处置性评估、提高可处置性等监督管理方面的内容。

《办法》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

一是按照并表口径上一年末(境内外)表内总资产达到2000亿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及以上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

二是虽不符合上述条件,但基于业务特性、风险状况、外溢影响等因素,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指定应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的其他银行保险机构。

同时,《办法》指出银行保险机构与其控股集团均符合上述条件的,一般应在其控股集团统筹下分别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但是,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及其附属保险公司均符合上述条件的,原则上由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统一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在适用范围上,“大而不能倒”和“小而容易倒”都是恢复和处置计划所应考虑应对的“痛点”。对于中小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在适用上更加注重灵活性、针对性和匹配性,特别是注重机构的经营实际与监管资源情况。监管部门将分步、分批、分期明确应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的中小机构,酌情给予一定的宽限期。中小机构还可以适当简化恢复和处置计划的具体要素,适当延长更新频率。《办法》发布后,监管部门将及时开展政策辅导和专题培训,指导中小金融机构实施《办法》。

恢复和处置四项原则

《办法》立足指导银行保险机构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从制度上预先筹划重大风险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压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和股东责任,强化金融机构审慎经营意识。

《办法》明确了依法有序、自救为本、审慎有效、分工合作等四项原则,强调有序恢复和处置,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维护金融稳定。

贯彻“职权法定”原则,依照《保险法》等法律要求,明确规定恢复和处置计划应按照法定权限及程序制定与实施。

强调“自救为本”原则。《办法》强调,恢复和处置计划应坚持使用机构自有资产、股东救助等市场化渠道筹集资金开展自救,从而有利于强化银行保险机构风险防范化解上的主体责任和股东责任,有效防范道德风险。

凸显审慎有效原则。《办法》注重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从处置工作实际需要、节约合规成本等方面出发,对恢复和处置计划内容要素作了精简,并提供示例,更好地指导机构高质量制定审慎有效、精简管用的恢复和处置计划。

贯彻分工合作原则,将压实各方责任、形成协同合力贯穿始终。一方面,强化横向协同分工,规定应当依法与有关部门共享恢复和处置计划。强调要落实风险处置中的各方责任,要协调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提供支持。另一方面,强化纵向协同分工和境内外监管协同。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强调“分工合作”,明确与人民银行、存款保险机构等共享恢复和处置计划,协调各方面对恢复和处置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提供支持和保障。《办法》强调“自救为本”,明晰风险应对的主体责任和股东责任,有利于将风险意识全面融入公司治理体系,防止过度承担风险的“冒险行为”,防范过度依赖公共救助的“道德风险”。

关键词: 道德风险 分工合作 保险 风险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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