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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险:探索“金融科技+农业保险”服务新模式 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2021-09-02 14:42:15    来源:

无论是面对河南部分地区千年不遇的洪涝灾害,还是应对今年上半年生猪市场剧烈的价格波动,农业保险再次成为备受关注的热点。

近些年来,农业保险领域有很多新的探索,农业保险发展很快,承保农作物品种达两百多个。农业保险在贯彻落实中央强农惠农富农政策、防范化解农业生产风险、稳定农民收入、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和宏观调控政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毋庸置疑,农业保险“量”的增长很快,但“质”尚有较大提升空间。农业保险总的思路是要“扩面、增品、提标”。具体来说,很多经济作物及养殖牲畜,保险还没有覆盖,所以要“扩面”;保险的品种还比较少,要“增品”;还有就是要“提标”,即提高保障水平。当前,部分地区正在开展农产品产值保险、价格保险、收入保险方面的试点,目标是为农民提供更好的保障,增强农民抵御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的能力。

从农业保险的实务操作来看,创新是其提质增效的核心驱动力。记者调研了部分地区的农业保险创新情况发现,围绕“扩面、增品、提标”的要求,各地区结合本地农业产业发展需求,无论是在特色农业保险产品的创新上,还是在扩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上,包括体现农业保险的充分保障作用方面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仍然存在诸多影响农业保险创新的问题,这些问题亟待解决。

目前,部分县域地区的农业保险机构数量较多,由于近些年部分保险公司的商业保险产品出现亏损,从而产生了“农险养商险”的问题,同时,农险的恶性竞争问题越来越突出。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市场需要专注做好农险的机构,机构数量不一定很多,但要走专业化道路,专业化程度越高,农险产品与服务的质量就越高。

2020年12月16日财政部联合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关于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在满足绩效评价要求的前提下,承保机构应保持相对稳定,一经确定有效期原则上不少于3年。每个县级行政区域承保机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家;确需超过3家的不得超过5家,具体条件和程序由省级财政会同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制定。

一位保险机构的区域负责人表示,一个地区的农险机构如果过多,一方面是恶性竞争的问题,另一方面,也会不利于营造良好的创新发展环境,并且,也不利于保险公司将更多的收益回馈于产业,回馈于农业经营主体,降低政府及农业经营主体的补贴和保费的负担。简言之,有序的竞争是必要的,但要有利于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创新。

记者在调研中发现,针对分散农户的农险服务,保险公司普遍积极性不高,原因显而易见,即成本高、风险大。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多方的协同,尤其是当地政府的主动作为。隶属于成都地区的简阳在推动散户投保农险方面就有创新之举,当地政府与锦泰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合作,政府部门把散户组织起来集中投保,全部落实到乡镇村组,并制定了详细的绩效考核办法,简阳的农险投保率高于成都市的投保率。上述创新的特点是,政府部门(主要是财政部门)主动创新,相关部门(主要以农业农村部门为主)协同配合,保险公司积极跟进,政策实施有效落地。只有这样,保险公司既可以针对适度规模化经营主体开发更多创新型农业保险产品,又可以让更多分散经营的农户获得农业保险的保障。

特色农业保险险种的开发至关重要。针对保险公司,如果说,主粮、生猪等保险属于必须完成的“规定动作”,那么,特色农业保险险种的创新开发是其发展的重要动力。特色农险反哺一般农险是当下专注做农险机构的策略,所谓“肥瘦搭配”。同时,要想做好特色农险产品,前期是有较高的开发成本,因此,对于农险创新的保护就很重要。

以往的市场情况是,一旦某家保险公司的某款创新产品做得好,政府部门就会把该产品做成统一条款,在该地区复制推广,表面上看,这是为了“扩面”,但可能出现具有创新能力的公司利润被挤压,积极性受挫,同时,由于稀释了创新产品的利润,保险公司提供的服务也可能会大打折扣,不利于广大农户获得相应的风险保障。

为了鼓励保险公司多开发创新农险品种,上述《通知》要求,各地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应按照客观公正、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公开遴选确定承保机构。对于承保机构在当地首创的农业保险产品,可给予首创承保机构不少于3年的创新保护期,保护期内由首创承保机构独家经营。而该《通知》已发布了8个多月,但是到目前为止,很多省都没有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其中,山东省率先出台了《山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首创险种认定指南(试行)》,这项工作尚需要各省尽快出台相关实施细则,以鼓励和促进农业保险的创新。

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属性决定了其离不开政府各部门间的共识与协同,尤其是财政部门与农业农村的相关主管部门之间。农险领域有一个现象,在没有出现较大农业生产经营风险的时候,地方财政部门一般都很重视农业保险工作,而农业农村的主管部门往往不会较多参与其中,信息和资源的共享尚需改进,可是,一旦出现了较为严重的灾害导致农业生产经营大面积受损时,政府部门的相关主管负责人就会要求保险公司大幅提高赔付额度和赔付率,据一家保险公司的负责人介绍,该公司今年的能繁母猪的赔付率都超过了500%。记者曾经在山东寿光采访水灾情况,由于寿光主要都是蔬菜大棚受损,而蔬菜大棚的保险属于定额保险,一般最高也就是2万元左右的赔付额,但当地政府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更高的超额赔付。事实上,这可能并非个案。

解决上述问题,需要更加强化相关政府部门农业保险的基本认知和市场意识,同时,在保险产品的创新上还是要以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利益保障为根本,在保费的分担机制上要科学地、动态地进行规划,充分体现农业保险稳定和提高农户收入再分配的作用。

记者采访中发现,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往往聚焦于融资服务,对农业保险作用重视程度还有待提高。从有关调研情况看,如果农业保险保障全面有力,能有效降低农业和农户经营风险,也有助于缓解其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记者在陕西汉中采访时看到,当地建行与期货公司、保险公司协同,为生猪养殖企业构建“保险+期货+银行”的服务模式,基于“保险+期货”的保障,银行直接发放给养殖企业足额的信用贷款,但目前的实践还是期货公司捐赠给养殖企业相应的保费和手续费,未来还希望政府能够列入政策性补贴范畴。通过市场实践,做出成功案例,再让政府列入计划,这样的模式目前也较为普遍。

农险的创新还要充分发挥金融科技在农业保险中的重要作用,探索“金融科技+农业保险”服务新模式,将更多的农业保险产品迁移到互联网平台之上。同时,在核保理赔等环节运用卫星遥感、溯源系统、生物识别等手段,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关键词: 农业保险 金融科技 服务新模式 农产品产值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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