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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加强保险机构销售人员管理 推动保险机构转型

2021-09-03 13:46:32    来源:

9月2日,北京银保监局连发两文,《关于规范人身险销售人员自保件和互保件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规范》)、《关于印发北京保险机构销售人员处罚信息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剑指自保件、违规销售行为。

保险机构不得允许自保互保业务参与考核

北京银保监局表示,北京地区各保险机构对自保件和互保件有一定程度的管控,但仍存在矛盾纠纷多、业务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为督促保险机构履行销售人员自保件和互保件管理的主体责任,《通知》强调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自保件和互保件管理制度;险机构应积极防范化解相关风险,加强对自保件、互保件的继续率、业务比例等关键指标的风险监测,同时面妥善处理自保件、互保件引发的投诉举报,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相关风险;保险机构加强对销售人员为亲属购买保险的管理,强化对“隐性自保件”的管理。

《通知》明确保险机构不得允许自保互保业务参与考核,切断非正常购买利益。自保件和互保件在人身险个险渠道中较为普遍。实践中,存在销售人员为了晋级、考核或套利等非保险保障目的大量购买保险,并最终引发退保纠纷、恶意投诉、虚假承保等问题,影响了行业正常发展。《通知》明确从严监管导向,一是要求保险机构不得允许自保件和互保件参与任何形式的业绩考核和业务竞赛;二是要求保险机构不得以购买保险产品作为销售人员入司、转正或晋级的条件。从源头上切断非保障需求购买动力,减少矛盾纠纷和风险事件,进而在一定程度上扭转行业“增员增效”的粗放发展模式。

《通知》还要求保险机构严格管控自保互保业务流程,保障销售人员合法权益。要求保险机构严格管控自保件、互保件核保流程,对销售人员的财务状况、缴费能力等进行必要审核,确保销售人员根据实际保险需求和经济实力购买保险产品;针对行业存在的禁止销售人员自保件犹豫期退保等严重侵害销售人员合法权益的问题,要求保险机构保证销售人员依法享有保险消费者的各项权利,包括知情权、犹豫期内撤单、变更或解除保险合同等;强调自保件和互保件应如实记录保单销售人员信息,确保销售信息真实。

首次从监管层面提出保险销售人员处罚信息管理

《办法》建立了销售人员“灰名单”制度,进一步完善销售人员失信惩戒机制,营造“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规范从业氛围,强化销售人员准入管理。《办法》借鉴银行业从业人员监管经验,在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党纪政务处分等较为严格的惩戒措施基础上,还增加了内部处分和其他惩戒(如违反行业公约)等机构内部或行业自律性约束,以便保险机构准入审查中,能够全面掌握相关人员既往诚信合规情况。因此,《办法》要求保险机构一是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罚信息登记至信息登记管理系统。二是完善招聘制度与流程,人员招录时须在信息登记管理系统中进行查询。三是充分参考信息登记管理系统中的查询结果,自主决定人员的聘用。

《办法》明确了保险机构对于销售人员处罚信息登记的主体责任,要求保险机构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处罚信息登记、查询使用和存档管理等工作,并对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现阶段,《办法》适用主体为在京经营业务的各人身保险公司、从事人身险销售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考虑到财产险业务销售特点和制度的统一性,《办法》明确财产保险公司、从事财产险销售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可参照执行。

《办法》从信息获取和使用等方面要求保险机构完善信息管理,确保应录尽录。一是要求保险机构事先书面告知销售人员处罚信息登记使用范围,并征得其同意。同时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确保处罚信息不对外泄露。二是要求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和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定期通报执行情况,适时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报送北京银保监局。三是针对保险机构瞒报、漏报等违规行为,北京银保监局将视情况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办法》注重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形成行业工作合力。《办法》要求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和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一是制定实施细则,细化五类处罚信息释义说明,明确信息登记和使用的具体工作流程和时效,提高处罚信息登记的可操作性。二是负责处罚信息登记管理系统建设、运营管理和日常维护,优化完善配套系统登记、查询、统计界面,在便捷性、安全性等方面提升系统使用与管理功能。

北京银保监局表示,将以《通知》《办法》出台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北京地区保险机构销售人员管理,提高销售队伍整体素养,推动保险机构转型,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刘思嘉 )

关键词: 保险机构 销售人员 保险机构转型 保险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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