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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放宽投资评级要求 扩大保险机构自主决策空间

2021-11-22 14:06:37    来源:

11月19日,银保监会网站发布《关于调整保险资金投资债券信用评级要求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取消保险资金可投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白名单要求、外部信用评级要求。

放宽投资评级要求

《通知》明确,保险资金投资的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包括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债券和国际开发机构发行的债券。

其中,保险资金投资的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公司治理良好,经营审慎稳健,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相关监管指标符合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银保监会放宽了对保险资金投资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的限制性要求,进一步扩大保险资金投资范围,有利于抵抗利率下行风险,做信用下沉,提升固收类资产收益率。”光大证券研究员郑君怡认为。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保险系副主任李文中表示,该项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政策调整的背景,一方面是因为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越来越规范有序,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的质量都有明显改善;另一方面是保险机构的投资管理能力不断提升,特别是风险管控能力明显加强,保险资金投资运用越来越合理。正是基于这样的现实,银保监会将更多的投资自主决策权交还给保险机构。

扩大保险机构自主决策空间

“银保监会在放宽保险资金投资债券约束时,并不是简单地、‘一刀切’地放松要求,而是在充分考虑保险机构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差异、金融企业(公司)债和非金融企业(公司)债质量差异的基础上设置了不同要求,落实分类监管与差异化监管要求。”李文中表示。

《通知》根据保险机构信用风险管理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分类设置可投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最低外部信用评级要求。

具体来说,保险公司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00%(含)以上且具备(或受托人具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的,取消对所投资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的外部信用评级要求。保险公司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20%(含)以上且具备(或受托人具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的,投资的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的主体和债项,应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BBB级(含)或相当于BBB级以上的信用级别。当保险公司不满足前述条件,或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被银保监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或被依法托管或接管,或存在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时,投资的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应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含)或相当于AA级以上的信用级别,其发行人应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含)或相当于A级以上的信用级别。

《通知》明确保险公司投资BBB级(含)以下债券的集中度要求。保险公司投资单一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BBB级(含)信用评级以下的企业(公司)债券账面余额,不得超过该债券当期发行规模的10%;保险公司投资同一发行人发行的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BBB级(含)信用评级以下的企业(公司)债券账面余额,合计不得超过该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0%。

“《通知》对险资投资债券范围放宽及评级下探,主要是在当前加息预期而实体经济表现不及预期的环境下提出的,以鼓励保险资金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尤其是融资难融资贵的信用主体。”中再集团资产管理部高级副经理李程胤表示。

管控风险 审慎投资

在保险公司投资债券的大类比例核算方面,《通知》明确保险公司投资的企业(公司)债券,应当按照发行人对其债务工具或权益工具的分类,相应确认为固定收益类资产或权益类资产,并纳入相应监管比例管理。

同时,银保监会强调保险机构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完善内部评级,审慎开展投资。

李程胤表示,对于险资来说,一定程度上对信用标的的选择范围更广,可能选择更高的信用利差提高收益表现。但实际来看,出于风险考虑,各险资债券信用下沉可能性不大,对BBB级及以下配置仍然呈审慎态度。(房文彬)

关键词: 保险机构 投资评级要求 金融企业 保险公司投资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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