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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打击被执行人将财产转为保险产品以规避执行的行为

2021-11-25 12:22:24    来源:

11月1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与8家保险机构达成《关于建立被执行人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协助执行机制的会议纪要》,法院因执行工作需要,依法要求保险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的,保险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本月初,福建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泉州银保监分局、泉州市保险行业协会签署《关于建立被执行人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协助执行机制的备忘录》,就强化执行协助、破除信息壁垒、贯通对接渠道、提升工作质效等达成共识。

业内普遍认为,近年来,法院财产查控的范围已经不限于相对完善成熟的银行、证券、车辆、房产等领域,而且开始向保险产品延伸,打击了被执行人将财产转为保险产品以规避执行的行为。

多地明确可强制执行

目前,已有多地明确人身险产品财产利益属于可强制执行责任资产,要求保险公司协助法院执行相关事宜。例如,2015年3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加强和规范对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的通知》;2018年7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加强和规范被执行人所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执行的通知》。

一位律师表示,这些地方的相关规定大同小异,都贯彻了“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为优先,兼顾保单人身权益”的价值导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财产报告义务的对象包括“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投保人购买传统型、分红型、投资连结型、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其本质上属于一项财产性权益。”上述律师认为,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等豁免财产外,人民法院有权对该项财产利益进行强制执行。

保单避债行不通

在实践中,针对保险产品这类财产的执行缺乏具体细则,不同的法院以及保险公司有着不同的认识与做法。

一种意见认为,被执行人购买的保险具有经济价值,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而且保单价值与存款具有相似性。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可以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因此,保单价值也可以参照银行存款强制扣划。

另一种意见认为,保险的基础是保险合同,扣划保单现金价值的基础是保险合同解除。保险合同当事人未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执行法院作为非合同当事人不能强制解除合同,也不能强制扣划。

一位律师收集了各地法院最近7年关于执行保单现金价值的裁判案件,发现大部分被强制执行。业内人士认为,从各地法院近年来的判决来看,大多案件被强制执行,保单可以避债的说法是行不通的,且从趋势上看,法院执行将更趋严格。因此,保险业务员应避免营销误导,不渲染宣传保险的避债功能,保险消费者也应做到心中有数,不存侥幸避债心理。

延伸阅读

2021年1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则对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强制执行的案件。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人娄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崔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要求保险公司冻结两名被执行人名下保单,解除二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并提取保单现金价值。

异议人某保险公司认为,上述裁定及协助通知书中解除保险合同、扣划保单现金价值行为不当,要求撤销。异议人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七条及第十五条,异议人给付现金价值以解除保险合同为前提。投保人有任意合同解除权,异议人仅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下才能解除合同。

案件的焦点在于法院能否强制解除涉案保险合同并执行被执行人杨某某、崔某某名下人身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八项规定,被执行人作为自然人,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后,不得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据此,执行法院可以限制被执行人购买保险产品,当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怠于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时,执行法院可以代为行使解除权,强制解除合同,并提取被执行人保险产品的财产权益。因此该案中,执行法院可以解除两名被执行人与某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同解除后的现金价值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强制执行。

(记者 朱艳霞/整理)

关键词: 被执行人 保险产品 保险机构 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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