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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印发文件 改革完善医卫综合监管制度

2018-08-06 09:00:12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0

8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对新时期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作出部署。

《指导意见》要求,要从重点监管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转向全行业监管,从注重事前审批转向注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从单项监管转向综合协同监管,从主要运用行政手段转向统筹运用行政、法律、经济和信息等多种手段,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为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提供有力支撑。

《指导意见》明确了监管主体和责任,即要加强党的领导、强化政府主导责任、落实医疗卫生机构自我管理主体责任、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加强社会监督,推动形成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多元治理格局。

《指导意见》还提出加强对7个重点领域的全过程监管,即从医疗卫生服务要素准入、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医疗卫生机构运行、公共卫生服务、医疗卫生从业人员、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秩序、健康产业全过程等领域进行监管。

值得关注的是,《指导意见》提出,积极发挥各类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行为的引导与监督制约作用,加强对医疗费用的调控。全面推开医疗保险智能监控,积极探索将医保监管延伸到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有效方式。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对骗取套取医保资金行为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保障医保基金安全。

《指导意见》还提出,建立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银行保险监管、中医药管理、药品监管、军队卫生等多个部门分工协作来完成综合监管。

对此,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院长薛澜、清华大学卫生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沈群红撰文表示,新一代监管模式突出多部门多领域合作的协同治理。其中,政府部门间的协同是重点和难点。例如,虽然医疗卫生领域的监管工作主要涉及社会性监管,但在涉及与药品、器械和耗材等医疗卫生机构投入品有关领域的准入和价格等方面也与经济性监管密切相关,既需要医疗卫生的行业管理部门肩负准入、质量安全监管等方面的职责,也需要医疗保险部门履行保险定点机构、团队,费用控制和质量监督等方面的职责。同时,对不法个体和服务机构的监督、约束、和处罚还涉及工商、金融和公安等部门的相互支持及紧密配合。相关部门间的有效协同将有利于促进一个公平高效监管体系的建立,协同治理的思想是该体系有效推进、健康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提升的重要理论指导。

关键词: 医卫 制度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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