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要闻 >

银保监会:保险业偿付能力充足稳定 两家险企为D

2018-09-14 09:54:49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0

日前,银保监会召开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第43次工作会议,分析研究了2018年第2季度保险业偿付能力和风险状况,审议了第2季度保险公司风险综合评级结果和对部分公司的监管措施,并对下一阶段偿付能力监管工作和风险防控工作做出了安排部署。

银保监会指出,当前保险行业偿付能力充足稳定。数据显示,2018年第2季度末,纳入审议的176家保险公司的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46%,较上季度末下降2个百分点;平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35%,较上季度末亦下降2个百分点。其中,财产险公司、人身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的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272%、240%和299%。

至于风险状况,119家保险公司在今年第2季度的风险综合评级中被评为A类公司,52家被评为B类公司,2家被评为C类公司,2家被评为D类公司。与第1季度末相比,风险综合评级为C、D两类的险企在数量上没有变化。

而据记者查询,今年第1季度的监管评价中,新光海航人寿与中法人寿被评定为D类保险公司。其中,新光海航人寿披露,该公司的风险点集中在“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最新数据显示,今年第2季度末,中法人寿与新光海航人寿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是-6138.92%、-421.34%。

此次会议强调,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依然是保险监管的首要任务。保险行业自身正在发生积极变化,偿付能力充足率保持在合理区间较高位运行,战略风险和声誉风险均呈现向好趋势。不过,当前外部环境正发生较大变化,各种外部冲击对保险业构成了严峻挑战。

记者注意到,为满足新形势下行业防控风险和偿付能力监管实践的需求,原保监会曾于去年10月下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若要成为偿付能力达标的保险公司,需同时满足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任意一个指标不达标的,均为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

关键词: 保险业 能力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