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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保险获赠品导致消费者受伤害 保险赔不赔?

2018-11-28 09:25:00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0

当前,在日常生活、经营活动中,商家在销售商品过程中直接发放赠品或者发放积分券间接赠品是一件司空见惯的商业行为。比如,在超市销售牛奶附赠拌菜盆、买西服增领带、买保险赠送米面油、季度末期办理银行存量赠送米面油等等。因为赠品导致销售者受到伤害的事件屡见媒体、时有耳闻,诱发了“次生”的销售纠纷,在保险行业也有类似的案例。

本文以媒体报道的资料为素材,对一起因为买保险获得赠品导致保险消费者受到伤害的案件进行分析,介绍相关保险监管规定,对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保险销售(经营)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提出意见和建议。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间,保险消费者A某在保险公司业务员B某处购买了两全保险(分红型)以及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住院费用医疗保险、防癌疾病保险等后,领取了保险业务员B某赠送的保温瓶。2017年3月间,A某在使用赠送的保温壶过程中,因为壶身破裂,开水烫伤孩子,花费巨额医疗费。据记者报道以下事实:1.A先生在保单上签字,可是未认真阅读保险合同条款,声称称保险业务员B先生介绍所购保险中包含意外伤害责任;2.B先生回避保险责任中是否包括意外伤害保险的提问;3.保险监管部门介入后,承保的保险公司支付了其中的一部分医疗费用。就此案件,律师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认定承保的保险公司负有责任,建议保险消费者通过法律渠道解决问题。

分歧意见

对于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上述案件赔偿责任问题,产生以下分歧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基于媒体报道的事实,在本事件中,导致保险消费者A先生孩子受到伤害的是购买保险赠送的存在质量问题的保温壶破裂。现行《保险法》(2015版)第116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活动中,不得有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等行为”,第131条规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依据上述保险法律强制性规定,在上述事件中,无论承保的保险公司还是作为保险公司员工身份或者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身份的B先生都不能向保险消费者A先生赠送保温壶。至于本事件中发生的赔偿问题,如果B先生能够提供保温壶的生产厂家或者经销商,由保险消费者通过法律渠道向保温壶的生产厂家或者经销商索赔;如果B先生不能提供保温壶的生产厂家或者经销商,由保险消费者通过法律渠道向承保的保险公司或者B先生本人进行索赔。

第二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先行赔偿责任。在确认作为赠品的保温壶是由保险公司统一购买用于开展业务活动需要事实基础上,尽管说保险公司违法了上述《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应当由保险公司先行赔偿;随后,保险公司再通过法律渠道向保温壶的生产厂家或者经销商进行索赔。

第三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确认作为赠品的保温壶是由保险业务员B先生本人私下购买而用于开展保险活动事实的基础上,尽管说保险业务员B先生违反了《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直接责任人是B先生,但是,作为其服务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在其向保险消费者进行赔偿后,再向保温壶的生产厂家或者经销商进行索赔。

当然,本事件最终如何处理,有待法院查明详细的事实。不过,就现有的媒体报道的资料,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有两点原因:首先,出于维护保险消费者A先生的合法权益的需要,伤害根源的保温壶是由承保的保险公司使用经营费用购买的或者B先生本人使用获取的佣金或者工资购买的;其次,出于惩罚保险公司或者B公司违规开展保险业务活动的需要,保险公司或者B先生销售保险赠送保温壶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的强制禁止性规定,还应当承担违反保险监管制度的处罚。

意见建议

与法官、律师研究保险纠纷(案件、事件)出发点和落脚点不同,笔者研究保险纠纷主要是立足于预防保险纠纷的发生,预防保险事故的发生,预防保险消费者不必要的生命和财产损失。通过解读上述事件,笔者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是优化相关制度,提高业者素质。保险作为一种预防和防范风险的财务制度安排,通过保险消费者按照一定的规则出资,建议一个庞大的“风险资金池”,用于补偿出险的保险消费者。在社会产品供应中,保险产品是最复杂的产品之一,在金融行业中是最复杂的产品,所以,要求保险从业人员具有很高的综合素质。在保险活动经营链条中,保险销售是非常关键的环节。数据显示,2006年至2017年间保险中介渠道实现的保费占比平均在80%左右,个别年度甚至更高。意味着保险行业直销的比例很低,这给保险行业识别风险造成一定的难度。

伴随着《保险法(2015版)》修订中取消从业人员考试持证上岗制度,保险行业中代理制从业人员迅猛增长,在推动业务规模中,也给业务品质埋下隐患。在现行的保险法律框架下,作为保险市场主体的保险公司有必要加强对从业人员招聘、培训等工作,提高其综合素质,减少违反保险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给自己、给行业和给社会派生无谓的事项。

二是完善社会治理,消除风险隐患。上述案例,从表象上看是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过程中赠送商品诱发的伤害事故,但是,从深层次看,反映了对保温壶产品质量监管存在不到位的情形。伴随着保险产品在各行各业渗透的深入,保险行业已经成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中预防和化解风险的重要财务手段和财务工具,但是,从发生大量的风险事故中,不难看出,在社会治理中存在一定的短板和瑕疵。例如,在车险经营中,很多交通事故的发生原因在超速、超载、超车道、超时间等;有的工厂生产事故的原因在于厂房设计不合理、预警设备(施)不齐全、工人缺乏足够的培训等等。预防和化解风险,保险行业还需要与相关部门加强合作,通过综合运用技术手段、行政手段,预防风险事故的发生。在上述事件中,如果流入市场销售的保温壶产品质量合格,即使发生保险公司以及业务人员违规赠送保温壶,应该不会发生保温壶破裂导致保险消费者烫伤的严重后果;也不会诱发保险消费者进行治疗、向监管部门投诉;更不会诱发未来通过法院诉讼等渠道进行维权的情况。即使保险消费者A某如愿以偿维权成功,对于孩子造成的身体、心灵创伤也很难痊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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