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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瑞丰保险三名总经理因代理编制虚假报表等被撤职

2019-02-25 14:34:38    来源:映象网|0

从中国银监会网站获悉,2019年1月15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发布豫银保监保罚决字〔2018〕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郑州瑞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负责人薛利军)停止接受新业务1年,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处11万元罚款;对郑州瑞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薛利军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对郑州瑞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赵庆华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撤销郑州瑞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赵庆华、郑州瑞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总经理张根义、郑州瑞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总经理宋长俊任职资格。

处罚决定书显示,郑州瑞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存在聘任不具任职资格人员履行高管职责的违法行为,郑州瑞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为薛利军对该问题付直接责任。郑州瑞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及其开封分公司、第一分公司存在编制虚假报表、资料的违法行为,郑州瑞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赵庆华、郑州瑞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总经理张根义、郑州瑞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总经理宋长俊,应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该问题负直接责任。郑州瑞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存在机构住所发生变更及分支机构设立和注销未按规定报告的违规行为,郑州瑞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赵庆华应对该问题负直接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版,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对郑州瑞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依法向郑州瑞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等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郑州瑞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及赵庆华提出了陈述申辩,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

经复核,决定对郑州瑞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陈述申辩意见部分采纳,对赵庆华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郑州瑞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聘任不具任职资格人员履行高管职责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决定对郑州瑞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责令整改,罚款10万元,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薛利军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郑州瑞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及其开封分公司、第一分公司编制虚假报表、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决定责令郑州瑞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停止接受新业务1年;撤销该公司总经理赵庆华、开封市分公司总经理张根义、第一分公司总经理宋长俊任职资格。郑州瑞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机构住所发生变更及分支机构设立和注销未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十四条第二项和第十项,依据该规定第七十条,河南监管局决定对郑州瑞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罚款;对该公司总经理赵庆华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综合,决定对郑州瑞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1年,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处11万元罚款;对郑州瑞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薛利军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对郑州瑞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赵庆华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撤销郑州瑞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赵庆华、郑州瑞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总经理张根义、郑州瑞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总经理宋长俊任职资格。

同时,该处罚决定书还告知,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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