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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介违规再敲“警钟” 开展中介渠道业务“九不得”

2019-03-06 15:17:52    来源:江南时报|0

在“防风险、治乱象”的大环境下,保险中介渠道成为监管部门的重点关注对象。记者了解到,江苏银保监局今年开出的行政处罚单,近一半给了中介渠道。业内人士分析,在新的监管架构下,2019年监管力度将继续下沉,保险机构应尽快采取应对措施。

保险中介违规再敲“警钟”

近日,银保监会正式发布《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市场秩序,并强化了险企与保险中介机构之间的“连带责任”。

中国人寿江苏省分公司民生部保险研究院专家王书航表示,随着队伍不断壮大,中介机构已成为保险市场中不可小觑的一股力量,当保险中介越来越多,模式越来越新,各种违规现象也频频出现。

针对各类违规乱象,此次《通知》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完善中介渠道业务合规监督。《通知》中规定:总部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银保监会报送中介渠道业务报告及数据表格电子版;每年3月1日前向银保监会报送上一年度中介渠道业务合规情况内部审计报告,报告应包括保险中介渠道业务情况、风险评估情况、合规审计情况、违法违规问题处罚与整改情况以及公司认为其他应该报告的事项等,公司总经理应当在报告上签字,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开展中介渠道业务“九不得”

近年来,保险中介机构在追求业务增长的同时,也成为行业违法违规的重灾区。记者梳理发现,江苏银保监局今年开出的罚单,保险中介机构占比过半。涉及到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利用业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编制虚假材料、虚构业务套取费用等。

对此,此次《通知》中要求险企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中介渠道业务时有九个“不得”:不得给予中介渠道业务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不得唆使、诱导中介渠道业务主体欺骗投保人;不得利用中介渠道业务主体套取费用;不得利用中介渠道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不得以各种方式侵占保费或骗取保险金;不得委托不具有相关资格的机构或人员从事保险销售;不得编制虚假材料;不得开展违法违规活动。

其实,早在2018年,监管机构就先后下发了《关于开展2018年保险中介机构现场检查的通知》及《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此次《通知》的发布,是对保险中介渠道的监管持续加码。在市场分析人士看来,目前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占比相对较高,且市场竞争激烈,是滋生违规行为的主要原因。而强化险企与保险中介机构之间的“连带责任”,有助于间接制约保险中介的销售行为,进而更好地规范市场秩序。

保险销售将实现“全周期”监管

最新统计显示,截至2018年底,国内保险中介集团公司有5家,全国性保险代理公司240家,区域性保险代理公司1550家,保险经纪公司499家,已备案保险公估公司353家,个人保险代理人871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3.2万家(代理网点22万余家),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1971家(代理网点18万余家)。中介渠道实现保费收入3.37万亿元,占全国总保费收入87.4%。

江苏徽商保险代理公司办公室主任刘柯表示,销售一直是监管和行业经营的焦点所在,保险业的经营行为和主要费用都在销售,也就是说,在中介渠道上规范和治理保险销售,对整个行业的发展有着重要作用。

与传统的保险监管格局相比,当下通过保险公司来强化对中介渠道的监管,无疑是一种新的监管实践。目前国内包括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等保险中介机构达上千家,但是国内保险公司主体仅200家左右,要求保险公司对中介渠道负责,在监管落实方面将更加合理。事实上,由于保险公司部分业务过分依赖中介销售,导致很多时候保险公司在中介销售面前没有主动权。《通知》强调,保险公司应及时要求中介渠道业务主体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且保险公司要对中介渠道业务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这有助于保险公司实现对中介业务的合规管控。

业内人士表示,保险中介渠道作为保险行业占比最大的销售渠道,近两年对保险行业贡献保费收入均超过80%,对其从严监管,有利于保险行业正本清源,回归保障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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