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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明确养老保险制度间的转移接续 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

2021-04-25 15:12:54    来源:

4月23日,山东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社保政策你我他”——全省社会保险政策集中宣传解读活动有关安排。

目前流动就业人员越来越多,参保人员退休前可能既参加过职工养老保险也参加过居民养老保险,各项养老保险制度可以衔接吗?如何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

养老保险处负责同志张晓巍表示,国家在建立多种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也明确了养老保险制度间的转移接续或者说是衔接办法。

对于两个职工养老保险之间的衔接。国家从2014年10月1日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改革后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到企业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企业参保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并按规定转移基金;参保人员因辞职、辞退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移到户籍所在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之后再就业的,再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改革后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按相关规定转移个人和单位缴费,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对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两种制度的参保人员,在达到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时,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申请从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计算为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可以后延缴费至满15年后,再按规定将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也可以申请从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居民养老保险,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并按照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不论参加职工养老保险还是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权益都会依法得到保障。

关键词: 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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