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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保证+浮动”模式 推进第三支柱养老保障

2021-05-17 15:24:40    来源:

[ 在业内人士看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保证+浮动”模式,收益可转换,灵活性更强。 ]

[ 从产品积累期和领取期设计来看,积累期采取“保证+浮动”的收益模式,保险公司应为消费者提供风险偏好不同的一个以上的投资组合。不同投资组合的保证利率可以不同,但不得超过新型人身保险产品法定准备金评估利率上限。 ]

[ 在积累期,保险公司应向消费者提供投资组合转换功能,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一定期限内可转换次数、转换时点,以及转换费用收取标准等。 ]

[ 在积累期,保险公司应按照高、中、低三档收益率假设,对各投资组合账户价值变动进行演示,低档演示利率为投资组合保证利率,高档演示利率上限为6%。 ]

商业养老保险领域改革再有进展。税延型商业养老险试点之后,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也来了。

近日,银保监会印发《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下称《通知》)。自6月1日起,由6家人身险公司在浙江省(含宁波市)和重庆市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包括: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银保监会表示,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是养老保险“第三支柱”的组成部分。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是保险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稳步推进养老金融发展的重要举措。

专属商业养老保险长啥样?

所谓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领取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上的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产品设计分为积累期和领取期两个阶段,领取期不得短于10年。产品采取账户式管理,账户价值计算和费用收取公开透明。

《通知》对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交费方式、积累期和领取期设计、保险责任、退保规则、信息披露、产品管理等作出规范,并明确了在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最低资本要求等方面的监管支持政策。

《通知》鼓励试点保险公司创新开发投保简便、交费灵活、收益稳健的专属保险产品,积极探索满足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各种灵活就业人员养老需求,探索建立符合长期经营要求的销售激励、风险管控和投资考核机制。

业内人士认为,这一试点可以很好地弥补针对新业态群体养老保障的不足,为其提供合适的养老保险产品。

值得注意的是,与2月21日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内容相比,《通知》有一些变化。比如,试点地点由北京、浙江两地改为浙江、重庆。

“这可能考虑到重庆是劳务输出重地,以及税延养老险和此次专属商业养老险试点地区中最好有个中西部地区。而且,近期公布的七普数据显示,重庆老龄化比北京高很多。”中国社科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向楠对第一财经表示。

此外,积累期长度也有一些改进。根据征求意见稿,产品分为积累期、领取期两阶段,积累期限在五年以上(投保人年龄在60岁以上者除外),领取期在十年以上。而《通知》则取消了积累期规定。

王向楠认为,不少人不到60岁就退出了劳动市场或大幅减少劳动供给,这在新经济和灵活就业领域更常见。这一改进能便于这些人参与和享受专属商业养老保险。

收益可转换吸引力有多大?

在业内人士看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保证+浮动”模式,收益可转换,灵活性更强。

从产品积累期和领取期设计来看,积累期采取“保证+浮动”的收益模式,保险公司应为消费者提供风险偏好不同的一个以上的投资组合。不同投资组合的保证利率可以不同,但不得超过新型人身保险产品法定准备金评估利率上限。

在积累期,保险公司应向消费者提供投资组合转换功能,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一定期限内可转换次数、转换时点,以及转换费用收取标准等。

同时,在积累期,保险公司应按照高、中、低三档收益率假设,对各投资组合账户价值变动进行演示,低档演示利率为投资组合保证利率,高档演示利率上限为6%。在领取期,保险公司应按照最新提供的转换表,演示不同领取方式下年金领取金额,并对转换表不确定性进行充分解释说明。

在领取方式上,保险公司须提供定期领取(领取期限不短于10年)、终身领取等多种方式供消费者选择。

光大证券(601788,股吧)研究所金融业首席分析师王一峰在研报中表示,可转换功能的设计可以在满足客户不同时期需求的同时,确保养老保险的长周期运作,以实现资金的长期配置,具备不错的吸引力。

值得一提的是,与征求意见稿相比,《通知》将积累期高档演示利率上限从6.5%调整为6%。

“市场竞争让保险公司习惯了提高保证利率和演示利率,而‘保证收益‘的规定让保险投资已经有了一定压力,所以这种规定能一定程度上避免保险公司的过度竞争。”王向楠说。

王一峰提出,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整体周期长、以养老保障为目的,需要注重资金的长期配置管理以及收益的稳定,对于各险企的长期资产管理能力提出考验。对于试点公司而言,发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有望提升公司的保费收入,拓展养老市场布局。

后续还会带来哪些影响?

“虽然我国储蓄率非常高,我们现在有80万亿元的个人储蓄存款和20万亿元的理财资金可以算在广义养老金内,但这些都是以短期资金为主,不具备真正的养老特征和属性。”近期,银保监会副主席肖远企表示,当前要做的就是把这些不具备养老特征的大量个人资金供给,转化为长期的、有养老属性的、相对安全又有一定收益的第三支柱养老产品。

总的来看,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已成为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建设探索的一个方向。

“有利于丰富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产品供给,巩固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有利于培育‘长期投资长期回报、价值投资创造价值、稳健投资合理回报’的成熟理念;有利于支持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满足基础设施建设和科技创新发展需要。”谈及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银保监会称。

王一峰认为,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推进可以对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起到补充作用,同时连接企业年金与个人养老金,实现二、三支柱间的转换,进一步加强对于养老保险第三支柱的建设。作为专业养老产品之一,发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是推进第三支柱养老保障的重要方向。

关键词: 养老保障 第三支柱 商业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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