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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框架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

2021-07-08 15:05:31    来源:

前不久,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就“十四五”时期如何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重大问题作出决策部署。会议强调,加快建立健全相关政策体系,“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框架”。近日公开征求意见的《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则明确提出,国家建立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制度。该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7月16日。

国际经验表明,建立长护险制度框架,是根本破解丧失日常生活能力、需要长期照护需求者长期护理费用不足难题的有效机制。长护险制度框架一般由基本长护险和商业长护险两部分构成,前者重在“保基本”,也即以重度失能者为待遇给付条件;后者重在“保普惠”,也即以“基本”之外的失智、半失能者为待遇给付条件。我国的长护险制度框架也不例外。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斯蒂格利茨曾在他的“格林沃德-斯蒂格利茨模型”中认为,无论是发达市场经济体,还是发展中市场经济体,都存在着大量的没有被新古典经济学阐明的“非传统性市场失灵”现象。长护险(纯粹的市场中)供给不足“短板”即是此类“失灵”现象的典型代表。至于如何修弥此类“失灵”现象,答案显然是发挥非市场机制(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的作用。这也即基本长护险由政府主导,商业长护险需政府支持的原因之所在。

实践中,实行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是政府支持长护险发展的国际通行做法。如日本的“财政稳定基金”,用于护理保险费用的财政补贴高达50%。在我国,参与长护险试点的城市均实行了财政补贴政策。如浙江省的嘉善县,对于已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个人缴费30元、医保统筹基金提供30元、财政补助60元,财政补贴率高达50%;对于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个人缴费30元、财政补助90元,财政补贴率更是高达75%。

站在商业可持续和财政可承受的角度,对于作为长护险制度框架两大组成部分之一的商业长护险而言,对其提供财政支持应主要采用以下两种方式:一是在运用大数法则厘定平均费率标准时,以40%的护理保险支出理论“缺口”为依据,倒挤确定低于概率测算的个人缴费费率标准,并在实际发生“缺口”时以财政补贴的方式予以弥补;二是在运用大数法则厘定平均费率标准时,以全额护理保险支出为依据,确定合乎概率测算的个人缴费费率标准,并对个人缴费实行40%的费率优惠(也即提供40%的财政补贴)。

与此同时,在建立完善我国长护险制度框架的过程中,还应着重统筹考虑以下两大问题:一是资金的筹集。基本长护险实行强制性收费,体现“各尽所能”原则(费率标准统一,收入高缴费多,收入低缴费少);商业长护险实行自愿投保缴费,体现“人人平等”原则(缴费标准统一,同一标准缴费额相同)。

二是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基本长护险由政府社会保障管理部门管理;商业长护险由商业性保险机构管理。资金使用两者均实行“按需分配”,也即根据经法定程序评定的不同等级的需求者的“标准”需要分配长期护理费用资源,让真正符合规定条件的需求者得到护理费用的支持。资金核算实行现收现付制,以增强其代际公平和收入再分配功能。

(作者系民建湖南省财政与金融委员会委员;广州大学南方治理研究院特聘研究员)

关键词: 长护险 人口老龄化 保险制度 财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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