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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打造升级版监管制度 确保偿付能力是保险机构的生命线

2021-08-20 09:31:41    来源:

银保监会近日公布《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这是对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监管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可谓“打造升级版监管制度”。

按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的解释,2005年施行的《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原《办法》)时间较早,财险行业关于准备金计提的内外部环境发生了较大改变,其中的一些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的相关要求和市场变化,需要通过系统性的修订来进行完善,这也是补齐监管短板的内在需要之举。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强力认为,相较于原《办法》,征求意见稿篇幅大为增加,尤其是新增内控管理、强化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亮点内容,值得关注。

确保偿付能力应提准备金

君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宇告诉记者,保险机构以经营风险为对象,因此确保偿付能力是保险机构的生命线,从收取的保费中提取准备金,是为了应对未来的赔偿和给付业务。

提取准备金也是保险法的要求。据君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明远介绍,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

所谓准备金,顾名思义,就是为某种用途而准备的资金。保险公司提取的准备金,就是保险公司为满足将来对客户兑付保险责任而准备的资金,即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要启用相关的准备金。

强力说,保险公司分为财险公司和人身公司两大类,财险公司经营财产保险,人身公司经营人寿保险,还有第三领域,包括短期健康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中既有财产性质又有人寿性质,还有近年来出现的保证保险和责任保险。

两者经营范围不同,所提准备金也不同。据强力介绍,人身保险公司提取的准备金是全额提取。财产保险公司因为具有极强的射幸性,提取的准备金与此不同。

征求意见稿关注的非寿险业务,是指除人寿保险业务以外的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以及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提取的准备金包括两大类: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及未决赔款准备金。前者是指在准备金评估日,未发生保险事故也就是未终结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后者是保险公司为保险事故已经发生,无论是已报案还是未报案,均未最终结案,而分别提取的损失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理赔费用准备金。

新增内控管理规定是亮点

如强力所说,与原《办法》相比,征求意见稿最值得关注的是,新增了关于内控管理、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

征求意见稿共六章四十二条,分别为:总则、准备金的种类及评估方法、内控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其中第三章关于内控管理的规定有八条,明确了保险公司董事会、管理层、精算及相关职能部门在分工合作、相互制约等方面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明确,准备金评估办法、假设的调整对保险公司产生显著影响的,应经总精算师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由董事会正式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决策机构审议。保险公司应加强准备金评估所需数据的质量管理,以保证准备金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一致、有效。

吸收此前一些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对工作底稿及信披作出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应建立准备金工作底稿制度,应按照规定披露准备金信息。

内控管理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的“生死存亡”。刘宇说,近期几家保险机构被接管,主要是因为相关保险机构存在违反保险法规定的经营行为,因而触发了保险法规定的接管条件,主要是偿付能力不足的情形,包括两种情形:偿付能力严重不足;违反保险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的。影响偿付能力的因素有很多,包括资本充足性、盈利持续性、经营稳健性等等。

强力认为,在影响因素中,既有准备金计提方面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还有保险公司在资管理财业务方面的问题,这在安邦系、天安系等保险公司被接管中都有体现。

完善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

在征求意见稿第四章监督管理及第五章法律责任中,分别增加了六条和四条规定,也是其亮点之处。

在监督管理部分,征求意见稿主要明确了监管部门的监管方式以及保险公司如何配合的规定。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保险公司准备金的监督管理,采取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结合的方式。

对保险公司而言,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的精算师负责准备金评估工作,要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供精算意见,并应向其及时报告保险公司准备金的重大风险隐患。

保险公司也应按规定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送准备金评估报告、准备金回溯分析报告和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报告。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保险公司报送的上述报告进行抽查审核。

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需要,调整所有公司或部分公司的准备金相关报告的报送内容、报送频率,要求保险公司聘请第三方对准备金评估报告进行独立审核。并对计提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据周明远介绍,近几年有多家保险公司因准备金问题受到处罚。2019年,紫金财险公司因其湖南分公司交强险、车险准备金长期提取不足,被银保监会处罚30万元;2016年,因长江财产保险公司提取准备金不足,被下发监管提示函,要求公司进行整改。

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责任的追究。对于保险公司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准备金评估报告、准备金回溯分析报告以及相关报表、文件、资料的,由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照保险法相关规定责令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保险法相关规定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于保险公司未按规定提取或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的,由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据保险法相关规定,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直至撤销任职资格。

对于未保管准备金工作底稿、未按规定披露准备金信息,以及未按规定报送准备金报告等相关信息资料的,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将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键词: 内控管理 偿付能力 监管制度 保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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