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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明确保险公司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相关细则

2021-11-22 14:44:37    来源:

11月19日,《中国银行保险报》记者从人民银行获悉,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起草《关于保险公司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明确保险公司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相关细则,为完善保险公司资本补充机制开辟新渠道。

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又称“永续债”。根据征求意见稿,是指保险公司发行的没有固定期限、含有减记或转股条款、在持续经营状态下和破产清算状态下均可以吸收损失、满足偿付能力监管要求的资本补充债券。也就是说,当风险发生时,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应当实施减记或转股来为公司“救场”。

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功能将在何时触发?征求意见稿指出,有三种情况将触发减记和转股:一是当保险公司的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30%;二是银保监会认为若不进行减记或转股,保险公司将无法生存;三是相关部门认定若不进行公共部门注资或提供同等效力的支持,保险公司将无法生存。

在资本补充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补充核心二级资本,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余额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30%。

在债券赎回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发行的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赎回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的,不能赎回;支付利息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的,当期利息支付义务应当取消。保险公司无法如约支付利息时,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投资人无权向法院申请对保险公司实施破产。

对于投资人,征求意见稿建议,投资人应当提高内部评级能力,对保险公司发行的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投资风险做出独立判断。保险公司也应提升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市场化定价程度,增强对各类投资者的吸引力,切实提高保险公司资本吸收损失的能力。

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标志着保险公司在发行资本补充债券补充附属一级资本之外,又多了一样新的“补血”工具。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表示,无固定期限资本补充债券要不要赎回,取决于发行这个资本工具的机构,是主动选择而不是被动的,因此在清偿性或者稳定性上,比固定期限债券要好。补充资本后,保险机构可以为实体经济提供更多保障,服务好实体经济。从机构自身来讲,更充足的资本也有助于提升抵御风险的能力,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实习记者 许予朋)

关键词: 保险公司 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 永续债 偿付能力充足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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