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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只赔交强险

2018-12-19 15:20:14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0

王先生将其从租赁公司租赁的车辆注册为从事营运的网约车,2018年3月中旬,王先生在营运过程中驾车与李先生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王先生负全部责任。王先生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后李先生将王先生及其车辆的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修车费5000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针对原告李先生的诉请,被告王先生辩称自己所驾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辩称,王先生私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将非营运性质的车辆用于从事营运活动,属于商业三者险免赔事由,故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先生所驾驶车辆属于非营运性质,王先生将车辆用于营运,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未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提交的保险条款及投保单足以证实该公司已尽到作为保险人的提示以及明确说明的义务,故保险公司拒绝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的理由正当,对于李先生超出交强险的损失应由王先生赔偿。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李先生2000元,王先生赔偿李先生3000元。

审理本案的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保险公司是否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主要看保险合同的双方是否按照保险条款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在本案中,保险公司提交的保险条款及投保单证明保险公司与王先生对于改变机动车使用性质应通知保险公司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进行了明确约定,而王先生对该约定的内容和法律后果是明知的,保险公司已尽到提示以及明确说明的义务,而王先生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未通知保险公司,因此,应当由王先生承担超出交强险范围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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