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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任不合格高管 长江财险遭银保监会罚款

2019-03-19 15:41:32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0

3月18日,银保监会网站披露,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财险”)存在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人员担任公司高管的行为,被罚款10万元。

同时,在个人处罚方面,该公司党委书记王兵被警告并罚款10万元,时任长江财险湖北分公司副总经理赵金元被警告并罚款5万元,时任长江财险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赵晓琴被警告并罚款5万元。

具体来看涉事人员。据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介绍,2017年7月长江财险印发对于当事人赵金元的任命文件,任命其为长江财险湖北分公司副总经理,但截至检查组进场,赵金元仍未取得保险监管机构核准的高管任职资格,但在实际工作中已履行相关高管职责。除赵金元外,时任长江财险党委书记王兵、时任长江财险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赵晓琴也对此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当事人王兵、赵金元、赵晓琴向银保监会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请求不予行政处罚。申辩理由具体包括,一是赵金元具有监管部门批复的长江财险武汉分公司总经理任职资格,调任长江财险湖北分公司副总经理属于平级调任,无需重新核准任职资格;二是监管部门核准赵金元高管任职资格的批复内容不明确以及行政不作为导致了违法行为的发生;三是当事人不具违法主观故意,公司及时免去了赵金元职务,赵金元实际履职时间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顶格罚款过重;四是王兵、赵晓琴没有获得监管部门核准的高管任职资格,不是适格的行政处罚对象。赵金元任职是服从组织决定,赵晓琴仅是公司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上述二人不应认定为本案直接责任人员。

当事人王兵还提出,其仅是赵金元任职文件的签发人,不是对赵金元任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其主持党委会讨论赵金元职务任免、签发任职文件是履行党内职责而非行政职责,行政机关不能依据行政法规对其进行处罚。

对此,银保监会进行复核并指出,一是长江财险从未向监管部门申报赵金元担任省级分公司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材料;赵金元从未取得过省级分公司副总经理及同级职务任职资格;二是当事人均认为聘任赵金元为湖北分公司副总经理,须经监管部门任职资格核准后方可任命,并为此多次申报高管考试,监管部门多次通知公司组织赵金元参加考试但其均缺考。监管部门不存在相关行政许可内容不明确、误导当事人以及行政不作为的情况;三是该违法行为具有主观故意性,持续时间长达6个月以上,公司并未积极整改,在检查组进场后方才免去赵金元职务,危害后果严重,应予从重处罚;四是本案责任人的认定与是否是高管人员身份无关,《保险法》适用于保险公司所有工作人员;五是王兵的行为与本案违法事实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其党委书记职务与本案责任认定无关联。赵晓琴作为领导决策执行者、赵金元作为领导决策的接受者,对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上述当事人均不具有法定免予处罚的情节。

基于此,银保监会对长江财险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人员担任公司高管的行为,罚款10万元;对王兵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赵金元警告并罚款5万元,对赵晓琴警告并罚款5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2011年11月,长江财险在武汉成立,注册资本12亿元。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梳理长江财险历年年报数据发现,长江财险在2011年至2017年的保险业务收入分别为17.97万元、1.16亿元、2.91亿元、5.06亿元、6.87亿元、8.4亿元和7.7亿元,净利润分别约为-1347.54万元、1168.1万元、-103万元、892.7万元、-3830万元、-6214.6万元和-1.1亿元。也就是说,在成立的6年间,长江财险仅在2012年、2014年实现了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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