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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应市场发展规律 充分激发出健康险市场成长活力

2019-03-20 15:59:19    来源:金融时报|0

保险业深化改革正在全面推进,保险业务模式和经营环境都在不断发生变化,身处改革之中的健康险行业,需要以消费者为中心的适度引导和管理。随着健康险呈现出强劲的崛起势头,人们对于健康的认知已经超越了以往的任何时代。健康险彻底暴露于资本追逐的风口,在资本和创新技术的双重驱动下,中国健康产业正在以日益开放融合的姿态掀起规则重建、结构调整的变革浪潮。

在积极申请专业健康险牌照的公司中,一个最大的亮点就是跨行业联盟频现。“健康产业+健康保险”促成反向跨界,医药企业、IT产业和互联网的联手,正在加速医疗与大数据产业优势融合。同时,大型保险公司也纷纷涉足医疗机构投资,建立上下游产业链网络。构建“大健康”生态圈,已经成为部分保险公司建立和巩固竞争优势的重要战略选择。有观点认为,这一形态将促使未来的中国诞生类似于美国联合健康集团的大型专业健康险公司。但这种大健康产业环境的形成,亟须政府及监管机构通过具体的政策、法规、行政规章加以规范和引导。

不容否认,健康险市场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已然给消费者埋下了一些权益隐患。一方面,隐患出现在互联网渠道销售短期健康险产品上。众所周知,互联网保险在过去两年内遭遇了包括保费收入下降以及销售渠道的乱象丛生。与传统保险销售相比,互联网渠道在保险产品信息获取和产品价格等方面更胜一筹,但后续的投保、服务以及索赔环节处于起步阶段,投保者权益没有得到完善保障。比如去年,就有消费者反映保险公司宣传将“连续投保”和“保证续保”概念模糊化,其在购买产品时并不了解通过互联网购买的短期健康险产品到期后不予续保的问题。

另一方面,消费者权益隐患存在于高端医疗保险产品市场。笔者向南开大学金融学院保险学系教授朱铭来了解到,国内公司经营高端医疗保险业务,基本采取了两种业务模式,或借国外公司的产品、服务及医疗网络资源,或自行开发产品、自行建立医疗网络。但是,目前高端医疗保险主要是为获得较好的海外医疗资源,需要保险公司提供疾病管理服务,因此国内保险公司销售此类保险产品,多数是借助于国外合作的保险公司的产品和网络,这可能导致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管处于空白地带。虽然我国《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中有条款规定,保险公司与医疗服务机构和健康管理服务机构之间的合作,不得损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但并没有出台与此相关的细化监管政策。

综上所述不难得出结论,无论是对于大健康产业的发展变革,还是对于正在经历变化的消费者,健康险市场的健康发展都需要从政策层面的立法到监管机构的规范,二者联手方能给予消费权益最大化的保护屏障。

事实上,近两年健康险市场也被挤出了不少“水分”,受影响最大的就是护理险类产品。过往,有健康险公司将理财类保险产品包装成健康险产品,尤其是长期护理险。在“保险姓保”相关文件发布后,这类产品即被削减。回顾2018年,银保监会曾针对互联网渠道短期健康险续费问题,提醒消费者防范保障中断风险。对此,人保健康、平安健康等险企均对自身产品进行完善,为产品设定保证续保期,当保险期届满,产品按照续保时年龄对应的费率收取保险费。

在医保力度不足时,多重产品协同发展的健康保障生态闭环,正成为社会的刚性需求。健康险蓝海可见,但在经历初期的市场抢占后,消费者对于健康险的态度,不再是“买个新鲜”,而是更加理性、审慎地选择产品。基于此,经营健康险的公司需要注意,即使在监管逐渐强化的趋势下,自身也需合规同步发力产品创新,避免产品同质化情况的加重。这相当于给保险公司提出了更高的专业化经营要求,服务上的异质性或许可成为突围之路。

从政府管理层面来看,保险机构投资健康服务产业的政策尚不完善。保险机构与健康服务业的融合还面临医疗机构规划限制、等级限制、医疗服务人员的从业限制,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手续较为繁琐,在财税、土地、医保等政策方面也不完善。从监管者角度,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教授朱俊生提出,应放松对市场主体的不当管制。银保监会可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商,推动从事健康保险业务的市场主体扩大经营范围,将“健康管理”纳入健康险经营主体的经营范围。另外,明确保险机构可对非保险客户提供健康管理服务,有助于发挥健康保险在健康管理方面的专业优势,促进公众健康水平的提升。

在健康险市场发生巨变的今天,政府与监管机构要为市场“修枝剪叶”,但力度要把握好,过松滋生乱象,过紧则限制发展。唯有在适度和合理的监管下顺应市场发展规律,充分激发出健康险市场的成长活力,健康险才可成为保险业回归保障的助推器,进而发力我国医疗保障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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