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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变身网约车发生事故 保险到底赔不赔?

2019-06-26 11:27:09    来源:金融时报|0

从原来的“招手即停”到如今的“一键即来”,网约车已经随着共享经济的发展,成为人们日常出行的重要选项。滴滴出行、首汽约车、曹操专车、美团打车……交通运输部数据显示,截至去年6月,已有70多家网约车平台公司在部分城市取得了经营许可,网约车发展正逐步纳入规范化轨道。

但随着网约车平台数量一同增加的,还有与之相关的保险理赔纠纷。纠纷的关键集中在一点,即私家车变身为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损失,保险公司究竟赔不赔?

一位出租车司机对《金融时报》记者说:“肯定不赔。我们运营车辆的保险跟私家车是不一样的,贵多了。”“我车上也没拉客人,我觉得这种时候出现交通事故必须赔。”一位快车司机表示。

赔,还是不赔?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金融街(000402)法庭发布“涉网约车交通事故保险纠纷典型案例”,用真实案例回答了种种疑问。

快车与顺风车裁判不同

第一个案例,保险公司未赔偿被保险人。

2018年5月,黄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车损险5.8万元。2018年10月19日23时,黄某驾驶被保险车辆与穆某驾驶的车辆在北京市海淀区某路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保险车辆受损,黄某支出修车费、车辆救援费共计两万余元。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黄某对此次事故负全责。

事故发生后,黄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在理赔调查时发现,黄某于2016年在“滴滴出行”平台上注册。事故发生当天,黄某共承接网约车业务20多单,事故发生地距离刚完成的最后一单终点的距离约为5公里,黄某称事故发生时其在收车回家路上。保险公司以黄某改变被保险车辆使用性质为由拒绝在商业险项下承担保险责任。黄某认为,事故发生在其回家途中而非运营过程中,保险公司在黄某投保时并未就免责条款向其提示并合理说明,故不发生效力,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

金融街人民法庭副庭长甘琳表示,《保险法》第52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记者查阅多家财险公司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其中都明确,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改装、加装或被保险家庭自用汽车、非营业用汽车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个案例,保险公司赔偿了被保险人。

2016年11月,李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2017年7月9日,李某从网络平台接了一单顺风车业务,后在行驶过程中与道路护栏相撞。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此次事故为李某单方责任事故。后李某就修车费用以及护栏损坏赔偿费用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以李某改变被保险车辆使用性质为由拒绝在商业险项下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认为,顺风车以车主既定目的为终点,顺路搭乘,客观上不会导致车辆使用频率增加,行驶范围亦在可控范围内,并未因此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故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李某机动车损失费及损害公路设施费用。

商业险与交强险责任不同

从上述两个案例不难看出,是否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是被保险人能否获得赔偿的关键。

对于第一个案例,甘琳表示,虽然黄某称事故发生时其在回家途中而非运营过程中,但这无法排除其仍可以等待并承接下一个订单。即使黄某确已收车,也无法改变其更改车辆使用性质的事实,进而导致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公司可以在商业险项下拒赔。

对于第二个案例,“由于是顺路搭乘,与快车、专车等经营性网约车客运服务有明显的区别,顺风车的行驶范围亦在合理可控范围内,因此,客观上不会导致车辆使用频率增加,进而导致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甘琳表示,对于顺风车的驾驶员而言,其收取的费用并非自己计算,而是由信息平台向其推送。因此,通常情况下,私家车从事“顺风车”活动并非属于营运行为,也不会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不得拒赔商业险。

值得注意的是,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商业险拒赔保险金,不等于交强险也可以拒绝。

“交强险属于强制保险,其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因此,并不完全适用于《保险法》的规则。”金融街人民法庭庭长刘建勋表示,通常情形下,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并不属于交强险的免责事由。从保护受害者的角度出发,即使机动车使用性质改变、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致保险事故发生,交强险也应当予以赔偿。但需要注意的是,交强险只针对第三者进行赔付,驾驶员和车上人员不属于交强险赔付范围内,且交强险有一定限额,即财产损失2000元、医疗费1万元、伤残死亡赔偿金11万元。

建议定制个性化商业车险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通过案件审理和调研发现,大量网约车主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难以获得商业险赔偿而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为自身保险知识不足、保险公司提示说明存在疏漏、网约车平台未进行合理提示。

因此,对于网约车车主而言,应当及时告知保险公司从事网约车业务的情况,并按保险公司要求投保相应的险种。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应当积极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开发适应网约车发展形势的新险种。保险公司在与私家车车主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积极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仔细询问车主是否从事网约车业务,并提示车主如果今后需从事网约车业务,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积极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可以减少因投保人不知晓、不了解相关保险知识错误购买保险所带来的风险。

网约车平台当然也不能袖手旁观,应当合理提示车主,与保险公司实现信息共享与联动。私家车车主在网约车平台注册时,网约车平台应当向车主合理提示相关风险,告知车主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且变更保费。

除了要尽到提示责任之外,保险公司与网约车平台共同找出解决方案,才是解决网约车交通事故赔偿的关键。

由于网约车的风险与正常的营运性出租车风险存在一定差异,刘建勋建议,保险公司可以考虑与网约车平台合作,采集网约车车主的在线运营数据,以实际营运天数、时长等因素为广大网约车车主定制个性化的商业保险险种,更好地保障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例如,针对网约车接单数不确定的特点,在家庭自用车保险保费基础上,按照每笔订单金额比例缴纳额外的保费,保费直接从网约车订单的收益中划扣,实现三者之间的共赢,促进网约车行业的健康发展。(记者 付秋实)

关键词: 私家车 网约车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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