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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不再限制外资险企持股比例上限

2021-12-13 15:43:40    来源:

时隔九年,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配套制度迎来大修。12月10日,银保监会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形成并发布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管理规定》拟定不再限制外资保险公司持股比例上限,也明确要求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建立托管机制,同时,还新增“公司治理”章节,全面强化公司治理监管约束。

业内人士表示,《管理规定》结合年来的监管实践和“资管新规”要求,对影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都进行了全面增补完善,进一步强化规则约束,引导保险资管公司实现规范化运作。

不再限制外资险企持股比例上限

《管理规定》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或变更、公司治理、经营原则、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全方位”修订。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十余年来,我国金融市场发生深刻变化,特别是金融供给侧结构改革的深入推进,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与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有保险资管公司机构监管规章制度一定程度上存在滞后、冲突、空白等问题,亟需修订完善。

《管理规定》中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银保监会批准,在我国境内设立,通过接受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等合格投资者委托、发行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方式,以实现资产长期保值增值为目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及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业务的金融机构。

在公司设立、变更方面,《管理规定》优化股权结构设计,拟对作为保险资管公司股东的境内外保险公司一视同仁,一方面,落实“取消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75%的规定,允许境外投资者持有股份超过25%”举措,不再限制外资保险公司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股份的比例上限。另一方面,设置境内外股东统一适用的股东资质条件,不因境内外差异而作出区别对待。

具体来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具备条件其中之一为,境内外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管理规定》还拟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股东应当为境内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其他金融机构、非金融企业,境外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资产管理机构等。

对此,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副主任李文中表示,这是落实关于坚定不移地扩大对外开放方针政策,反对贸易保护主义,营造公市场的需要。同时他认为,对外资保险公司持股比例限制解除后,可以预见未来有外资保险(集团)公司申请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形成内外资之间公、有序的竞争,促进保险资产管理业务经营管理水的提升。

对此,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也表示,这有助于更好吸引国际优秀保险公司和资产管理机构参与中国保险资产管理行业发展。

建立资产托管机制,防范金融风险

手握约19万亿元资产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不仅是保险资金的核心管理人,也是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其一举一动备受市场关注。因此,银保监会强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以实现资产长期保值增值为目的,立足长期投资、稳健投资。在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方面,《管理规定》从公司治理、业务规则方面提出了新要求。

《管理规定》新增公司治理专门章节,其中,提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组织机构健全、职责划分清晰、制衡监督有效、激励约束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在业务方面,《管理规定》提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运用自有资金,应当避免与公司及子公司管理的资产之间发生利益冲突,严禁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行为。

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第三季度末,已有31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业运营,通过发行保险资管产品、受托管理等方式管理资产总规模约18.72万亿元。由于现行规定主要从受托管理保险资金角度规定了保险资管公司的基本经营原则,本次修订增加了受托管理各类资金的基本原则,明确要求建立托管机制。

具体来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资产托管机制,并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委托人聘任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定条件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专业机构作为托管人。

“建立托管机制是现代金融业进行资产委托投资管理通行的方式,从法律上建立防火墙将委托人的资产负债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自有资产负债分开,既能防范挪用委托人的资产有效保护委托人的利益,又能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传染,维护金融安全。”李文中如是表示。

《管理规定》完善了资产独立和禁止债务抵消表述。拟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和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资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自有财产所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此外,还进一步明确了严禁开展通道业务等禁止行为,对销售管理、审慎经营等提出了要求。其中,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不得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是禁止行为之一。

李文中表示,相对来说,资管通道业务容易隐藏金融风险。禁止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其他金融机构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业务,一方面能够防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自身风险积累,另一方面更是防范金融业风险累积与扩散的需要。

加强风险管理、增补监管手段

除了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公司治理、经营原则进行了较为系统、明确的规定,银保监会也对风险管理、监管方面提出新要求。

《管理规定》将风险管理作为专门章节。从风险管理体系、风险管理要求、内控审计、子公司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增补。其中,《管理规定》拟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内外部审计制度等。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加强风险管理缘何会受到重视?李文中表示,首先,在当前整个金融行业严监管防风险的大背景下,加强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风险管理是应有要求。其次,保险资金运用对安全的要求比其他金融机构通常更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主要业务就是受保险公司委托进行保险资金投资运用,因此更需要对其加强风险管理。将风险管理作为专门章节就是为了强化风险管理要求,突出风险管理的意义。

《管理规定》也拟定增补监管手段和违规约束。其中,增补了分级监管、信息披露、重大事项报告等内容,丰富了监督检查方式方法和监管措施,增加了违规档案记录、专业机构违规责任、财务状况监控和自律管理等内容。

银保监会表示,《管理规定》全面增补制度空白。现行规定对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公司治理、经营原则、风险管理等缺乏较为系统、明确的规定。《管理规定》结合年来的监管实践和“资管新规”要求,对影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都进行了全面增补完善,进一步强化规则约束,引导保险资管公司实现规范化运作。

李文中表示,《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要求如果都能实行,将使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运营更加规范、严谨,能够更好地防范金融风险,提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安全,更好地适应我国保险业和金融市场发展的需要。(记者 陈婷婷 胡永新)

关键词: 外资险企持股比例 保险资产管理 托管机制 金融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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