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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制度遭遇“随心而定” 这些因“疫”争议怎么破?

2022-02-17 07:30:0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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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之下,不少企业制定了相应的奖惩机制和考核标准。但有员工认为,有的企业单方面临时更改考核制度,其中有些标准并不合理。律师表示,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须严格履行相应的民主和公示程序,充分保障员工通过民主程序参与用人单位民主管理的权利。

王森是某科技开发公司程序员,最近半个多月,因为年终奖发放问题,与公司闹得有些不愉快。

入冬以来,因为疫情反复,在公司人事部门默许下,王森与其他程序员选择居家办公。没想到,单位的年终考核却以实际出勤天数来发放绩效奖金。

“我们虽然人在家里,工作却一点都没耽误。”陷入困惑的王森提出疑问:“这种情况下,绩效考核标准该怎么定?”

疫情之下,有的企业生存面临考验,其中某些企业为了压缩人工成本制定了各种奖惩机制和考核标准。但有员工质疑,有些考核标准并不合理。公司制定考核标准的依据是什么?需要遵循怎样的程序?《工人日报》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调查。

员工“吐槽”被罚款经历

晓琳是广州某房地产营销部门的文员。她告诉记者,疫情发生以前,自己的收入非常可观。疫情发生后,公司为了“自救”裁掉了一部分员工,现有员工由原来的双休变为单休,并且公司要求员工必须在主管规定的日期内完成工作,完不成的扣任务期间50%的薪资,情节严重的扣100%。

“原来3个人的工作量,现在变成两个人甚至一个人完成,工作期限却没有因此而放宽。”晓琳说,虽然工作强度越来越大,但她仍然选择坚持,因为担心自己丢掉现有工作后“很难找到一份更好的工作”。

晓琳的处境不是个例。疫情期间,一些企业制定了相应的考核制度,其中涉及罚款规定。登录知乎等平台,许多网友“吐槽”自己被罚款的经历——温州一家企业,疫情发生后要求员工上班必须测体温打卡,没有按时打卡的每人每次罚款10元;江苏某企业以防止疫情传播为由,对在企业收发快递的员工每次罚款500元;某销售公司在员工居家办公期间,要求员工必须约客户线上沟通演示,如果没有约到,每人每天罚款100元。

《工人日报》记者发现,无论是晓琳还是在网络平台“吐槽”的网友,他们中的很多人虽然认为公司的罚款不合理,但大多选择无奈接受。

考核制度遭遇“随心而定”

记者了解到,从员工对“疫情期间企业不合理考核”的“吐槽”来看,有不少情况是企业没有经过民主程序,单方面临时更改了考核制度。

例如,疫情期间,某销售公司对员工临时做出业绩指标罚款的考核制度;还有的公司将原本的月考核更改为日考核;某知名房地产公司要求员工必须回到公司所在地居家办公,在其他地区办公均属于请假,这期间没有工资和补贴;另有一家平台公司将部分工资划拨为全勤奖,请假一次扣除当天工资和部分全勤奖等。

刘卓就职于一家销售公司,居家办公期间,工作群中的考核制度规定:员工每天8:30、18:00线上打卡,并着职业装拍照发工作群;其中每天有三个固定时间段需要召开不同层级的视频会议;早、中、晚必须汇报当日工作内容;同时要求员工每天抄写文章、心得体会,并将照片发送至工作群。“如果不遵照执行就要面临开除和扣钱的惩罚。”刘卓说。

日前,有关媒体报道的携程员工居家办公不仅没有被降薪,绩效反而提高13%的报道引起关注。据报道,这得益于携程数据化业务运营管理系统,该系统具有统计电话记录和时长的功能,公司通过系统预先设置的衡量指标监督员工,根据每分钟电话接听量来计算员工的劳动效率,实现了远程办公场景高效管理。

同样面对不可抗力,一些企业在制定考核制度方面的措施给其他企业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这主要取决于企业综合实力。”青岛大学副教授孙更新对此表示,“大中型企业具备成熟的管理机制和抗风险能力,不仅能够平稳过度甚至可能冲出重围、逆盘增长,而小微型企业不论是经济基础还是管理者能力都相对薄弱,所以才会出现为了安全而‘剑走偏锋’的现象。”

修改规章制度有法律底线

疫情发生后,宋萍所在的一家互联网公司临时更改了休假制度,将居家办公期间作为员工假期。“强行调休也就算了,休假期间还给安排工作任务,这种随意更改制度的做法合理吗?”宋萍不禁发问。

山东青岛一家板材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王洁认为,居家办公让企业与员工在工作量核定、绩效考核等方面出现了不少争议。受疫情防控的影响,很多外勤的工作任务确实无法完成,当企业陷入困境,在征得员工同意的基础上适度降低薪酬是合理合法的。

山东锦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冉表示,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产生法律效力是有条件的。

“如果单方随意更改规章制度,制定各种不合理的惩罚机制和考核制度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刘冉说,“这些不合理的、违法的规章制度直接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由此产生各类劳动纠纷,最终企业也会受到损失。”

如果员工遭遇了企业不合理的制度调整和罚款,应如何辨别其合法性,又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对此,刘冉表示,制定规章制度既是用人单位的法定权利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须严格履行相应民主和公示程序,充分保障员工通过民主程序参与用人单位民主管理的权利。如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了劳动者权益,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关键词: 考核制度遭遇“随心而定” 这些因“疫”争议怎么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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