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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日,资深律师告诉你哪些权利不能丢

2022-03-15 13:27:54    来源:

(记者:钮晶 编辑:赵洪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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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这是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的,规定了消费者享有获得安全保障、获得产品正确资料、自由决定选择以及要求赔偿和要求保障有益的健康环境等权利。

1984年12月26日,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今年消费者权益日的主题是“共促消费公平”。

根据我国《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安全保障权

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公平交易权

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的权利。

其他权利: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依法求偿权、监督批评权、维护尊严权

在发生争议时,消费者维权的凭证大体有以下四种:

1、购物发票、小票、保修单、纸质或电子版合同。

2、录音、录像。

3、网购的交易记录、聊天记录等。

4、加盖了公章的消费清单、计划书、旅游行程表等等。

温馨提示:消费者要记得索要发票并且妥善保管。

消费者解决争议的五种途径:

1、与经营者协商解决;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其中大家常用“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电话和全国互联网平台。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提起诉讼要注意和掌握诉讼时效:

根据我国《民法典》188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例如《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因此,当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及时地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否则,有理也会输掉官司。

关键词: 消费者权益日,资深律师告诉你哪些权利不能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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