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曙光股份被小股东“逼宫”,“维权”还是“围猎”?

2022-04-19 09:51:32    来源: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2022年4月15日发出的上证公函《关于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问询函》,曙光股份持有超10%股份的中小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法》赋予连续90日单独或联合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召集本公司的股东大会,但相关案例并不多见。尤其该次召集行为目标直指终止一项亿元收购案、罢免包括法人代表在内等一干高管,并更换“新人”。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的上市公司,拥有“黄海”客车与“曙光”车桥两大品牌。根据公开信息,曙光股份正在向新能源汽车方向转型,其中,8.5米氢燃料客车已在丹东公司完成样车开发,正在路试试验,10.5米客车、12米客车、轻客等氢燃料产品正在积极开发中,预计将于2022年3季度批量上市。

争端之始

一方是持有超10%股份的股东要开股东大会,一方是曙光股份认为对方此举违规无效。

争论之始,在于2021年9月末曙光股份决定收购关联方天津美亚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持有的奇瑞S18(瑞麒M1)及S18D(瑞麒X1)车型的先进成熟技术,用于开发生产纯电动轿车及SUV。

对于这场交易,部分中小股东认为两款车型停产多年,后续产品竞争力不明,相关固定资产形成时间较长,能否实现正常生产存在不确定性。收购的属于行业已淘汰的资产,且价格较高,明确表示反对,并提议将该笔交易提交由股东大会审议。

不过曙光一方认为,通过收购,曙光股份可以快速切入市场容量最大的新能源乘用车业务,“所以寻求投入代价最小、风险可控、开发周期最短、产品与技术相对成熟的车型”。

至于该收购所涉车型早已被淘汰的问题,据评估机构聘请的鉴定专家组出具的技术鉴定意见显示,“该产品具备一定的竞争力,预期会取得市场认可”。

双方就该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目的到底是“股东维权”还是“游资围猎”各执一词。

开会之争聚焦“复印件”?

据深圳市中能绿色启航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于晶、贾木云、姜鹏飞、李永岱、周菲、刘红芳(以上七位股东以下合称“中能等股东”)通过上交所公告平台自愿发出的公告内容显示,该临时股东大会计划终止去年9月份曙光股份向其控股股东华泰汽车以1.32亿元价格收购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平台项目,同时拟罢免曙光股份法定代表人宫大等人的非独立董事职务、提名贾木云等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等共计22项议案。

2022年1月27日,曙光股份收到的中能等股东《关于提请召集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函》等文件中,中能授权深圳市绿色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股东大会中投票的委托书不是原件;除中能外,贾木云等自然人股东没有委托他人代为提交文件资料授权委托书;股东姜鹏飞提供的议案等资料是复印件,相关资料并不具备法律效力。

姜鹏飞表示,他个人提交材料时正值西安疫情防控期间,原件无法通过快递发送,但其于2022年2月8日将原件第一时间送达给贾木云,早就由贾木云提交给曙光股份董事会,曙光股份提出复印件问题就是“找理由”。

曙光股份法务总监表示,董事会于2022年1月27日、2022年1月28日及2022年2月9日作出回复,要求中能等提案股东按照《董事会议事规则》补充提交符合要求的规范文件资料,然后董事会再依法作出决议,但其至今并未收到补充提供的材料,也未收到姜鹏飞所述由贾木云转交曙光股份的原件。

国是直通车多次致电贾木云确认相关情况,在唯一一次接通电话期间,贾木云在了解致电缘由后称“正在开会”,之后再未有任何回应。

自行召集股东大会资格之“辩”

中能等股东中的贾木云、姜鹏飞(部分股票)、刘红芳系通过融资融券信用账户买入公司股票,是否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应由证券公司行使,贾木云、姜鹏飞、刘红芳是否具备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法定资格?

经核查,贾木云、姜鹏飞、刘红芳持有的公司股票绝大多数(合计比例超过公司总股本3%)为通过融资融券信用账户买入持有。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由会员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的利益,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

会员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应当事先征求客户的意见,提醒客户遵守关联事项回避等相关投票规定,并按照其意见办理。客户未表示意见的,会员不得主动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前款所称对发行人的权利,是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因持有证券而产生的权利。

曙光股份法务总监认为,贾木云、姜鹏飞、刘红芳通过融资融券账户持有公司股票的,应通过相关证券公司行权,其自身并不具备以自己名义自行提案及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法定资格。

姜鹏飞称,其持有的900多万股涉及金额几千万元人民币,其中只有价值200多万的44万股是通过融资融券信用账户购买,但他并没有融资融券的行为,只是因为当时将资金误转到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导致。至于贾木云等股东是否以融资融券信用账户购买的所持股份,他并不知情。

“收购”还是“开会”?

据一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中能、姜鹏飞、贾木云为一致行动人,共在曙光股份持有10.9%的股份,其中贾木云简式权益变动报告声称未来12个月增持曙光股份2%股份,其为对上市公司的收购,且中能本身负有较大债务不能清偿。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中能、姜鹏飞、贾木云等不具备收购上市公司的主体资格。

经《中国法律文书网》等相关渠道查询,中能持有曙光股份的7.20%股份,现处于冻结状态。中能因欠债权人西藏信托有限公司1.83亿元人民币,于2021年8月31日被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收购人包括投资者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他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的,不得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行为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因此,曙光股份法务总监认为,贾木云、姜鹏飞作为中能的一致行动人,不能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

对此姜鹏飞称,他在召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方面和贾木云等股东意见一致,但贾木云是否在收购曙光股份以及中能是否存在债务,他均不知情。

收购所涉车型是否已遭淘汰?

据上交所官方网站公布的上证公函【2021】2775号《关于对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问询函显示,要求曙光股份就收购所涉车型的技术、竞品以及开展新能源汽车的必要性进行回复。

姜鹏飞也认为,曙光股份收购华泰生产平台的行为无效。因为这个平台涉及的车型是十几年前的老款,且一直没有生产过,早已被淘汰。该笔上亿元的收购没有必要,损害了包括他在内的股东利益。

据公开渠道查询到的《投资者说明会记录》显示,收购行为合法有效,是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规则进行的。因为从战略上考虑,公司将以经济型新能源乘用车为突破口,快速切入市场容量最大的新能源乘用车业务,并将经济型新能源乘用车作为公司整车业务当前重点发展方向。所以寻求投入代价最小、风险可控、开发周期最短、产品与技术相对成熟的车型。

同时,选择正在高速增长且市场容量最高的 A00级新能源乘用车作为切入点,这样以较小的成本即完成公司的纯电动乘用车上市,收购行为“性价比极高”。未来新能源乘用车将培育成为公司的核心业务,进一步大幅增加公司的收入及改善公司的盈利能力。该宗收购可以满足以上所有规划需求。

至于该收购所涉车型早已被淘汰的问题,据评估机构聘请的鉴定专家组出具的技术鉴定意见显示,相对于同级别竞品车型,该车型车身尺寸与技术路线与竞品车型相近、功能基本相同,就生产A00级别电动车而言,模具资产保留完整并具备先进。所涉相关车型技术成熟稳定,在 A00级别电动车市场增长的大环境下,该产品具备一定的竞争力,预期会取得市场认可。

公司管理层认为,中能等股东意欲“安排”进董事会的人都是金融人士,根本没有汽车行业的专业人员,目的就是“赚一票”就走。而他们作为扎扎实实做新能源汽车的人,却因为上市公司股权分散而面临被游资“围猎劫财”的风险,即便对方不能得逞,但对他们而言也教训惨痛。

关键词: 曙光股份被小股东逼宫,维权还是围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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