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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来了巨灾保险准备好了吗

2018-09-25 15:13:01    来源:新金融观察报

超强台风“山竹”过境后,广东等相关省市迅速转入灾害救助和灾后重建,巨灾险试点地区也在第一时间纷纷启动理赔程序。面对天灾里的不虞之祸,建立全国性的巨灾保险制度已经迫在眉睫。

灾后巨额赔付

9月16日,今年最强台风裹挟着巨大的破坏力在广东台山海宴镇登陆,袭击了粤琼等地。应急管理部数据显示,截至19日11时,台风“山竹”已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3亿元。

“山竹”来势汹汹,肆虐过后留下满地疮痍。深圳保监局数据显示,截至9月20日10时,只深圳一地保险业就已受理台风“山竹”报案43510起,预估损金额11.66亿元,已决总案件9230件,已决总金额3325.67万元。

同时,记者从广东保监局了解到,台风“山竹”已触发广东巨灾指数保险。其中,阳江、茂名两地的台风灾害赔付金额预计约7500万元。

所谓巨灾保险,一般是指政府运用保险机制,通过制度性安排,将因发生地震、台风、海啸、洪水等自然灾害可能造成的巨大财产损失和严重人员伤亡的风险,通过保险形式进行风险分散和经济补偿。

实际上,“山竹”过后,巨灾保险已在灾后救援重建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9月19日,阳江市和茂名市分别举行了巨灾指数保险赔付仪式,人保财险分别向阳江、茂名市政府赔付了5500万元和2000万元巨灾保险赔款。而为尽快帮助政府做好灾后救援复产工作,这两笔赔款实际上18日就已经到达两地财政局账户。

另一方面,“山竹”造成的损失数额巨大,也使得保险股在A股和H股一度领跌。有声音认为,如此“风波”恐怕会给保险公司带来不小的压力和“威胁”。对此,招银国际保险行业分析师徐涵博接受媒体采访时则表示,“山竹”将主要影响中国平安、中国太保等在广东业务占比较高的财险公司,赔付率预计将上升1%,但即便是中国平安,在广东的业务体量也不过是15%左右,中国太保广东业务也才12%,因此总体上对保险公司不会造成压力。

“虽然赔付率会有所升高,但经历了重大灾害之后,人们对财产安全的意识会增强,投保的意识也会相应提高。如果保险公司的赔付处理得当,甚至可以有广告效应,长远来看,对保险公司是比较有利的。”天津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吴彦龙也表达了自己的观点。

投保率偏低

2008年汶川地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452亿元,2016年台风“莫兰蒂”带来直接经济损失16.6亿元,2017年台风“天鸽”在中国大陆造成经济损失289.1亿元……

面对一次次天灾的巨额损失,国家层面已经多次提出“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正式发布,确立了“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同年在全国首先开展巨灾保险试点,由市政府出资3600万元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巨灾保险服务。在为期一年的保险期间内,保障灾种覆盖了地震、台风、海啸、暴雨、泥石流、滑坡等14种灾害。此后,宁波、云南、四川等地相继开启试点,我国巨灾保险试点工作拉开帷幕。

2017年发布的《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6-2020年)》中也明确提出,要发挥市场和社会力量在防灾减灾救灾中的作用,特别是要发挥保险等市场机制作用,完善应对灾害的金融支持体系,加快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今年是我国巨灾保险开展试点的第五个年头。目前,我国的巨灾保险应用的是以财政补贴商业保险的发展模式,通过针对特定投保主体的保费补贴,拓宽巨灾保险受众。

尽管巨灾险在我国不少试点地区已经收到一定的赔付成效,但存在的问题依然突出。有数据表明,与发达国家平均36%的天灾投保率相比,中国只占约3%,我国保险赔付占巨灾损失比重明显偏低。

另一个较为遗憾的事实是,与直接经济损失相比,现阶段我国巨灾保险所承担的补偿仍然不足,全国性的巨灾保险制度仍待建立。

除了投保率与补偿能力仍存短板之外,更雪上加霜的是保险公司的“冷淡”。“巨灾保险一旦出现赔付,数额相当之大,这种巨大风险全部集中在保险公司身上,对保险公司来讲风险太大,往往无法承担。”吴彦龙说,多数保险公司对开展巨灾保险这一险种积极性不大。而采访中,几家保险公司财险业务人员对于巨灾险似乎也不愿多谈。

多途径分散风险

由于特定保险免责条款对于被保险人具有约束效力,可以将风险端前移,从而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降低承保风险。但巨灾保险因其承保标的的特殊性,属不可抗力,险企只能帮助群众以及群众财产安全转移或者下发预警提示,尽可能减少损失。

除了普及大众风险意识,如何让保险人降低承保风险,使保险公司面对巨灾保险不再闻“灾”丧胆,是业内近年来不断探讨的话题。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刘新立此前表示,即使在保险发展成熟的美国,完全由商业保险公司来承担巨灾风险赔付也是无法想象的。“这个体系需要由政府、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以及资本市场四个层级来共同组成。”

因此,在吴彦龙看来,通过再保险市场以“分保”形式将一部分保险风险转移,与原保险公司共同承担预期发生的风险,是降低单一保险公司风险的有效手段之一。同时,鉴于我国相互保险已经起步,可引入相互保险利益共享与风险共担的模式,增加巨灾保险的投保来源,进一步扩大巨灾保险基金规模。

成熟的风险承担机制除了再保险,还有刘新立口中的另一个“队友”——资本市场,通过资本市场来转移保险的风险,比如靠发行巨灾风险的债券,把灾害风险从保险体系内分摊到资本市场,这在国外也已经有了二十年的发展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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