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保险 撞了不白撞
因撞上货车驾驶员修车时留下当警示设施的砖头和木板,摩托车驾驶员受了伤,并因此将货车驾驶员及承保货车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但保险公司称摩托车驾驶员与货车“无接触”,不属于交通事故不予赔偿。那么,没接触就不能认定为交通事故了吗?近日,浙江海盐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子。
2017年10月17日,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罗某驾驶二轮摩托车途经省道盐平塘桥路段时,撞到前方道路上摆放的砖头和木板,摩托车侧翻,罗某头部被弹起的木板击中,当场昏迷,不省人事。事故发生后,罗某住院治疗96天。经鉴定,他因头部受伤留下后遗症,记忆力严重减退,构成八级伤残,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合理损失共计95万元。
经查,道路上的砖头和木板系苏某驾驶货车途经该处时,因车辆抛锚,在道路上维修摆放作为警示设施而放置的。车辆修好后,苏某未及时清理砖头和木板就离开了。交警部门认定:罗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驾驶员苏某在车辆故障违停修车后,未及时清理摆放在道路上的砖头和木板,影响了其他车辆的通行,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由于双方对赔偿问题协商不下,罗某将苏某与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海盐法院。
审理中,保险公司认为,罗某与货车并未发生接触,其情形不属于交通事故,而应当属于一般侵权责任纠纷,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苏某驾驶的车辆意外抛锚,违停修车并因此摆放砖头和木板,影响交通,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交警的责任认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29.3万元,被告苏某赔偿3600元。
法官说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由此可以看出,交通事故的构成要素包括:1.引起交通事故的必须是道路上的车辆;2.交通事故发生在道路上;3.从交通事故责任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看,是过错或意外;4.造成了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5.过错或意外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从法律规定看,并没有强调认定交通事故必须以接触为前提条件。该案中,苏某虽然是为修车而摆放砖头和木板,但车辆修好后驶离现场,却未搬离砖头和木板,状态一直延续,故不能简单地将修车与摆放砖头和木板割裂开来。罗某与苏某驾驶的车辆虽然没有直接接触,但罗某的受伤有一部分原因是苏某放置的砖头和木板导致的,因此该事故的发生与苏某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符合交通事故的构成要素,也符合交强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规定的保险事故特征,故保险公司应在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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