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保合作似乎走到“拐点” 这三种合作模式是主流
一向被视为潜力满满的信保合作似乎走到了“拐点”。
强监管趋势之下,包括资管新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政策密集出台,使得信托公司不得不“思变”,谋求与大金主保险公司更恰当的合作方式。
“未来,信托公司在信保合作过程中,一是要积极提升主动管理能力,吸取银信合作中的经验教训,摆脱作为保险资金通道的角色,发挥自身在项目获取、结构设计、资产配置、风险管理、客户资源等方面的特色优势,与保险公司开展多环节深度合作;二是,随着《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落地,保险公司对合作的信托公司资质要求更高,尤其是在合规方面更加严格,信托公司要加强合规能力建设;三是,充分发挥信托制度本身的功能优势,提升信托业务创新能力。”普益标准研究员龙燕表示。
上述人士表示,短期内,信托公司可将保险金信托业务作为契机,与保险公司强化合作。并根据保险公司需求,设计定制化、多样化和个性化投资产品,吸引保险资金对接信托产品,寻求在服务小微企业、PPP项目、境外投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发展普惠金融等多方面,展开更广泛深入的合作,实现互利共赢。
这三种合作模式是主流
2012年,保监会发布的《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可以投资集合信托计划,信保合作由此开始快速发展,近几年保险资金信托投资规模迅速增长。
一方面是,信托公司以灵活见长的制度优势;一方面是,保险公司庞大的低成本资金及长期稳定的客户——信托与保险一直被视为潜力无限的合作伙伴。
据了解,目前信保合作主要有三种业务类型:
其一,保险资金对接信托资产,广泛投资于不动产,基础产业和养老产业,拓宽了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
其二,金融产品信托,比如保险金信托和企业年金信托;
其三,更高层面的股权投资,信托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相互参股,实现业务模式和业务空间上的互利共赢,为后续其他渠道的合作打下基础。
保险金信托是指保险的投保人在生前以保险信托契约或遗嘱形式委托信托机构代领保险金并交给受益人,或对保险金进行管理、运用,再定期支付给受益人的一种业务。它结合了保险与家族信托的双重优势,能够充分满足客户生前及身后对家族财富的管理和安排。保险金信托属于回归信托本源的信托业务,是国内信托业务转型和创新的方向。
据本报记者了解,平安信托保险金信托业务规模是目前最大的,截至2017年底,规模高达20.5亿元。
企业年金信托是信保合作的另一个方向,与传统信保合作不同的是企业年金信托计划对接的是企业年金,而非保险资金。相较于保险公司的先发优势和银行的体量优势,信托公司在年金市场上一直缺乏竞争力;而保险公司管理的企业年金则遇到了收益率不高的问题,从而出现了借助投资信托来提高收益的意愿,信保合作下的企业年金信托应运而生。
但从目前来看,企业年金以企业、保险公司为主导,信托公司在业务层面的话语权较低,现阶段业内开展企业年金信托的机构也校对较少。
信托与保险的互相参股,则可实现双方业务模式及空间的突破。
截至10月24日,共有10家信托公司持有险企股权。
截至2017年12月,保险行业内中国平安、中国人寿(国寿投资)、中国人保、泰康人寿(泰康资产)、长城保险、安邦保险等参(控)股7家信托公司。
新规大改合作格局
随着监管环境趋严,信托行业面临着产品收益降低以及缺乏大型机构客户等问题,而保险资金的筹集和支付受保险契约的制约,对外投资收益过低。尤其是2018年以来,监管当局发布了一系列监管政策,对现有的信保合作格局产生了一定影响。
其一,“资管新规”。
2018年4月,央行等部委颁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受合格投资者认定、多层嵌套、去通道等监管要求的影响,信托公司传统资金来源渠道收窄,尤其对信托公司最大的资金来源方——银行理财资金的委外产生较大冲击,原有银信合作业务停滞,信托公司需要寻找替代客户。
在此背景下,持有大量长期低成本资金、又具备高风险承受能力的保险公司成为优先替代者。双方开始互相借鉴彼此产品优势和风险管理经验,将在不动产投资、基础产业投资、保险金信托、资产证券化等方面有更多创新合作的空间。
其二,《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3月8日,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对股权实施分类监管,根据股东的持股比例和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将保险公司股东划分为财务Ⅰ类股东(持股小于5%)、财务Ⅱ类股东(持股5%-15%)、战略类股东(持股15%-1/3或产生重要影响)、控制类股东(持股1/3以上或产生控制性影响)四个类型,并对其采取不同的监管政策和标准。
记者注意到,目前仅有3家信托公司持有保险公司的股权比例是超过10%的,分别为国民信托持有汇丰人寿50%股份、江苏信托持有利安人寿22.79%股份、中泰信托持有都邦财险19.07%股份。
《办法》进一步提高准入门槛,在财务状况、出资能力等方面均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特别是对控制类股东加强适当性核查,对其行业背景、履职经历、经营记录、既往投资等情况严格考察评估,确保其具备投资保险业的风险管控能力和审慎投资理念。
其三,《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10月26日,银保监会对《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股权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修订后的《股权办法》取消了保险资金开展股权投资的行业范围限制,通过“负面清单+正面引导”的机制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能力。《股权办法》不再限制财务性股权投资和重大股权投资的行业范围,而是要求保险公司综合考虑自身实际,自主审慎选择行业和企业类型,并加强股权投资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建设。
龙燕认为,这一政策放开了保险公司曾被束缚的资金运用模式,保险资金可以自由自主地流入更广泛的行业领域,这对现有的信保合作产生了一定冲击,尤其是削弱了信托公司的渠道优势,对其资产端优质资产挖掘能力和主动管理能力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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