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保贷款风险大 订立合同需谨慎
陈先生、王先生、赵先生三人组成联保体向银行申请授信,后王先生申请使用了贷款200万元,但到期后一直未偿还。后银行将三人起诉至法院,要求王先生偿还贷款本息,并要求陈先生及赵先生对王先生的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王先生偿还尚欠贷款本息,陈先生、赵先生对王先生的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原告北京某银行诉称,2015年1月12日,其与陈先生及王先生、赵先生签署了《联保体授信合同》,合同约定:三人自愿组成联保体向银行申请授信,银行审核后向该联保体授予了600万元的整体授信额度,三名成员各自的授信额度均为200万元。后王先生申请使用了贷款200万元,但到期后一直未偿还,故银行诉至法院,要求王先生偿还贷款本息,并要求陈先生及赵先生对王先生的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告王先生、赵先生下落不明,均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先生则答辩称:首先,其与王先生、赵先生并不认识,系由银行撮合三人组成所谓联保体,其为获得银行贷款才不得已签署合同,对联保体模式潜在的法律风险并不了解。其次,陈先生在获得银行贷款后一直依约还款,故让诚实守信的一方去为不诚信的违约方埋单显然是不公平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银行不存在胁迫的情况下,签署涉案《联保体授信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当事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王先生在获得银行贷款的情况下未依约还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将尚欠贷款本息偿还给银行,而陈先生、赵先生基于合同的约定应当对王先生的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官解读】
所谓联保体是指由多个自然人为取得银行贷款而自愿组成的联合体,银行授予联保体整体贷款额度并分割至各联保体成员,各成员可在相应额度内申请使用贷款,同时任一联保体成员均对联保体整体贷款额度与期限内的非本人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模式诞生的初衷系为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在其运行中,虽解决了部分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题,但也带来很大风险,主要表现在联保体成员间关系不紧密,部分联保体成员甚至互不相识,更谈不上对彼此经济实力有足够了解,由此导致联保体成员间缺乏监督机制,保证流于形式;此外,该模式存在多米诺效应,联保体中只要有一方出现资金链断裂,就会殃及他方,最终导致的结果即任一方违约都会使所有联保体成员背负沉重负担。据此,借款人应尽量避免采用联保体模式申请贷款,即便采用该模式,也应选择互相熟识,经济实力相当的人组成联保体,以最大限度避免日后可能产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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