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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相互保险的发展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2019-02-12 14:53:46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

一、相互保险的内涵界定

防灾避难、寻求保障是人类亘古不变的主题,互助共同分担风险则是人们厌恶风险的个体本性和群体之间“求助”的社会属性的集中体现。相互保险作为一种历史悠久的保险组织形式,是当今世界保险市场上最主要的保险形式之一,在全球保险业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相互保险是指由一些对同一危险有某种保障要求的人或机构所组成的组织,以相互帮助为目的,实行“共享收益,共摊风险”。相互保险思想最早可以追溯至古埃及和古罗马的互助共济行为“格雷基亚”,而中世纪欧洲的“基尔特”则是相互保险思想的典型体现。这些互助组织都是在商业保险缺位的情况下人们自发形成的一种风险管理方式。20世纪时,相互保险又先后经历了“相互化”和“去相互化”的浪潮,直至2007年之后,相互保险才开始重获生机。

由于政策限制,我国相互保险的发展较为滞缓,2004年我国才成立了首家相互保险公司——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但其运营模式却一直没能得到推广。2015年1月我国出台了《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为相互保险的发展提供了专业的监管基础。我国《保险法》及其司法解释至今都未将相互保险纳入其规制范围。但根据《试行办法》,“本办法所称相互保险是指,具有同质风险保障需求的单位或个人,通过订立合同成为会员,并缴纳保费形成互助基金,由该基金对合同约定的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

二、美国相互保险市场的发展现状

美国是相互保险发展时间较早、发展程度较高的国家,其相互保险公司最初大都是以股份公司的形式设立,后来才通过退股转化为相互保险公司。因此,美国相互保险组织形式丰富多样,包括相互保险社、保险合作社、相互保险公司和交互保险社四种,其中以相互保险社和交互保险社较为典型。相互保险社是最早出现在美国的相互保险组织,是同一行业内的人为了应对灾害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形成的集体组织。交互保险社诞生于美国纽约,其区别于其他组织形式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它的实际代理人制度:实际代理人作为保险组织的管理者并不是交互保险的认购人,这就将风险与组织管理天然隔离,能更好地避免风险的蔓延。

对于相互保险组织的监管,美国以联邦立法颁布的示范条例作为协调各州立法的依据,以各州在此基础上结合本州特点而制定的保险监管法律为主,由各州全面监管本州相互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并且针对不同组织形式的相互保险组织采取了分类监管措施,差异化监管也更好地保障了各组织形式的健康发展。大部分州的保险立法都未直接将股份制与相互制区分开来,但对相互保险公司的设立、资本金、组织结构和偿付能力等都进行了详细规定,而当出现跨州的保险事务需要处理时,就由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出面解决。除此之外,美国对不同组织形式的相互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也进行了有效的分类监管,使美国相互保险组织长期以来都拥有稳健的偿付能力。

美国相互保险在经历了由盛转衰的“去相互化”浪潮后,开始呈现出复苏的新趋势。根据国际合作与相互保险联盟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年末,全球相互保险收入共1.3万亿美元,占全球保险市场总份额的27.1%,而美国相互保险的规模占保险市场总额的比例则高达37%。美国是拥有全球最大数量相互保险公司的国家,在2014年就达到了1770家,目前已增加到2000家左右。如今,美国相互保险行业的发展已经进入了稳健增长时期,其相互保险的保费总额每年都呈现出增长的趋势,增长率也总是位列全球第一。根据美国多年来的市场发展经验可知,相互保险这一彰显保险本质的传统保险形式,正在重新崛起的历程中与时俱进,仍具有旺盛的市场需求和发展潜力,在我们的工作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三、我国相互保险市场的发展现状

我国保险业自1979年恢复国内业务后,40年来发展速度很快,但仍处于初级阶段。我国相互保险经营实践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1993年创办的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和1994年创设的中国渔业互保协会等都为我国相互保险市场的发展奠定了重要的实践基础。目前,我国相互保险组织主要有以下三类:一是以相互保险公司为组织形式的农业相互保险。我国农业相互保险组织中,最有代表性的就是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这是我国第一家也是目前唯一一家相互保险公司。其以农险业务为主,自成立以来,发展势头良好,资产快速增加,保费也持续快速增长。二是以互保协会为主要组织形式的渔业相互保险。我国渔业互保协会以政府财政补贴、协会运作的方式运营,财政补贴的对象和范围包括参加渔业互保协会的渔民人身意外伤害和渔船全损两个险种,极大地提高了渔民的投保积极性,保费收入和保额也在逐年增加。三是逐渐丰富的相互保险社。除了前述两种相互保险组织外,我国相继成立了一批相互保险社来转移分散地方农业风险。并且在《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公布后,还批准成立了我国首批3家相互保险社——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和汇友建工财产相互保险社。保监会称,批准信美等三家相互保险社是普惠金融的一种,是对现有的保险市场主体的有力补充。开展相互保险试点,有利于扩大保险覆盖面、渗透度和普惠性。由此可见,目前我国形成了相互保险公司和相互保险社共同发展的较为完善的相互保险组织体系。

综上所述,尽管我国相互保险业发展较为滞缓,但相互保障的思想和实践在农业、渔业等风险损失较大而商业险保障程度较低的领域,从来都是人们分担风险的有效方式。

四、美国相互保险市场的发展经验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

相互保险在美国保险行业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对美国保险业的成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我国却未将相互保险纳入《保险法》修正的讨论范围内。因此,我国必须借鉴美国在相互保险发展历程中的有益探索和暴露出的问题,以期日后在国内建立完善可行的相互保险制度。

(一)优化相互保险发展的法律法规制度。目前,我国相互保险的相关法律缺失,是阻碍其发展的最大原因。而美国在20世纪初就颁布了法律,确立了相互保险公司的合法地位,并且还通过法律监管其日常经营行为,以促进相互保险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尽管我国已经颁布了《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但其效力位阶远低于法律,在正式立法中也没有明确相互保险公司的合法地位,因而在实践中滋生了一系列问题,甚至还出现了非法相互保险组织在互联网上非法集资的现象,严重影响了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我国必须建立健全相互保险发展的法律制度,确立相互保险组织的法律地位,在准入、退出和经营过程三个环节上明确其运行规则,以弥补法律缺漏,加大法律规制监督的力度。

(二)加强相互保险组织的精算及偿付能力监管,提高其组织管理效率。如前所述,我国对于相互保险组织的监管只有《试行办法》这一规范性文件,仅仅对相互保险组织的设立、会员、组织机构、业务规则和监督管理等作了简单的原则性规定,在其他方面都没有深入详细地探究,不利于相互保险组织的运营及管理,对其精算和偿付能力的监管也无法展开,这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2017年成立的三家相互保险社在保险业务增长的同时,企业经营却在亏损,亏损金额共计约2.78亿元。而美国却有联邦立法和各州立法两套法律制度来共同协调监管其相互保险组织,体系完整又完善,保额总数不仅逐年增长,在全球排名也一直十分靠前。因此,我国应当重点研究因销售模式不同而导致的与产品设计和负债评估等相关的产品精算规则,识别相互制公司模式现阶段的主要风险,提出与我国经济发展形势和保险业发展实际相适应的偿付能力监管手段以及组织管理方式。

(三) 我国开展相互保险试点,是对现有保险市场的合理和必要补充。相互保险可以促进股份制保险更注重长期利益,股份制保险则带动相互保险更注重提高经营效率,两者始终在共同推动保险市场不断向前发展,并不是简单的替代关系,而是“补短板、填空白”的关系。相互保险在我国的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面临着许多未知的挑战,我们必须与国际接轨,参考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相互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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