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人代交保费 济南一老太被骗近80万!
时年年逾花甲的章华花(化名)先后在某人寿保险公司济南分公司购买了多份保险,总共支付保费80余万元。本以为把钱交给保险代理人很放心,后来却发现,自己交纳的数十万元打了水漂。此案经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审理,近日由济南中院作出终审判决。
保费交给代理人,四年被骗78.8万元
济南历下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章华花购买了某人寿保险公司济南分公司的一保险产品,某人寿保险公司济南分公司保险代理人田某某负责该合同的后期服务。2011年章华花需交保费时与田某某联系,田某某谎称可以代交保费,将章华花交给他的1万元保费非法占有。2010年5月,章华花购买了田某某推销的另一保险产品,每年保费1.2万元,2015年5月交费期满。每年到交费期时,田某某均谎称其可代交年费,除第一年的1.2万元保费交到某人寿保险公司济南分公司外,其余4年的保费共计4.8万元均由田某某非法占有。2012年4、5月份,田某某多次欺骗章华花先后分4次共购买了56万元的保险产品。
章华花将上述保费交给田某某后,田某某均用A4打印纸伪造某人寿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交给章华花。上述合同到期后,田某某谎称可将应付利息加入标准保费中办理续存,并伪造新的保险合同交给章华花替换旧合同。几年间田某某利用类似手法,共计诈骗章华花保费78.8万元。
直到2014年9月,章华花经查询发现保险合同存在问题,报了案。庭审中,某人寿保险公司济南分公司认可章华花向其交纳的3.2万元保费的保险合同因后续费用问题处于失效状态,上述费用共计82万元。
争议焦点:保险公司尽到监管职责了吗?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某人寿保险公司济南分公司对田某某是否尽到了监督管理的职责,是否充分提示了章华花,从而足以使章华花防范田某某的犯罪行为。田某某自2008年11月起就作为某人寿保险公司济南分公司保险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直至2014年10月章华花报案后,某人寿保险公司济南分公司才解除与田某某的保险服务合同。一方面,某人寿保险公司济南分公司提交的保监会《关于加强人身保险收付费环节风险管理的通知》、《某人寿保险公司济南分公司收付费相关环节风险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并不能证实某人寿保险公司济南分公司对田某某尽到了监督和管理的责任。
另一方面,某人寿保险公司济南分公司提交的《个人保险投保单》、《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客户服务指南》,均是以普通印刷字体说明保费收取和缴纳的方式,并无加黑或其他特别提示。且某人寿保险公司济南分公司的在回访电话中,亦告知章华花如果有需要就和业务员联系。所以某人寿保险公司济南分公司对于保费收取和缴纳方式的提示内容,并不足以使章华花完全防范田某某的犯罪行为。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担责70%
法院经审理认定,田某某对章华花的诈骗结果,是某人寿保险公司济南分公司对田某某疏于管理和监督的过失与章华花对田某某的过于信任、对其从事的保险行为疏于审查的过错共同导致,某人寿保险公司济南分公司对其保险代理人田某某疏于管理和监督的过失导致田某某的诈骗行为得以实施是主因,所以某人寿保险公司济南分公司对章华花最终的损失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另30%的损失由章华花自行承担。
最终,济南中院对此案依法作出终审判决,某人寿保险公司济南分公司赔偿章华花经济损失57.4万元。而田某某因犯合同诈骗罪,此前已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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