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保险快报网 > 资讯 >

遭暂停新增客户3个月,上海益学投资咨询投顾监管来了

2020-02-21 15:04:11    来源:中国经济网

近日,证监会网站发布的公告显示,上海监管局决定对上海益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及暂停新增客户三个月监督管理措施。

经查,上海益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在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内部控制不健全;二是部分员工存在对客户承诺保证收益的行为;三是留痕管理有效性不足;四是未及时报告重大事项。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及《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上海监管局现责令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暂停新增客户三个月。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立即开展全面整改工作,严格落实《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切实提高合规管理水平。在暂停新增客户期间,公司应当每月向上海监管局提交整改报告。

官网显示,上海益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1月7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为上海益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子公司,持股100%。上海益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为深圳荣盈科技控股有限公司,持股42.75%;第二大股东为杭州学冠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25.65%;第三大股东为都业华,持股14.25%。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业务方式、业务场所、主要负责人以及具有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地方证管办(证监会)提出变更报告,办理变更手续。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合规管理,健全内部控制,防范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规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行为,禁止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环节实行留痕管理。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时间、内容、方式和依据等信息,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录留存。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清理违规业务、责令暂停新增客户、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上海益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及暂停新增客户三个月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上海益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内部控制不健全;

二是部分员工存在对客户承诺保证收益的行为;

三是留痕管理有效性不足;

四是未及时报告重大事项。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及《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暂停新增客户三个月。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立即开展全面整改工作,严格落实《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切实提高合规管理水平。在暂停新增客户期间,你公司应当每月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0年1月11日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