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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利应及时通知第三者

2018-10-18 15:33:14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

案情

陈某将18号楼一楼出租给林某。租赁合同约定:“承租期内,如果发生任何的意外伤亡事故或财产损失,均由承租方全部负责,由此而引起出租房的物业有关损失,承租方要负赔偿责任。”后陈某就该18号楼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根据保险条款,火灾造成保险财产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2013年9月10日,林某承租的一楼103室发生火灾,消防部门认定火灾起因为:商店内西北角上方的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2014年6月11日,保险公司将330024.77元赔偿款支付给陈某,后陈某出具一份《声明》给保险公司,载明:“本次事故造成我楼宇修复费用及其他损失高达近80万元。贵司只赔偿楼宇修复费用330024.77元。我于2014年2月28日与林某签订了赔偿协议书,约定林某向我支付30万元的赔偿款,该笔赔偿款并不包含保险公司的赔款,故上述两笔赔偿款并不重叠。我在获得贵司的保险赔款后将相关权益转让贵司。”2014年6月30日,林某将协议中约定的30万元交付陈某。

一、保险公司两步艰难维权之路

(一)行使代位求偿权获得30024.77元

对保险公司以林某为被告提起的要求赔偿330024.77元的代位求偿权诉讼,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向陈某赔偿之后,代陈某之位向林某请求赔偿,其诉求获得支持的前提是陈某本身具有向林某提起权利主张的资格。陈某并没有丧失向林某提起权利主张的资格,但该主张权利的范围应当仅限于30024.77元。本案陈某的总损失为330024.77元,林某同意赔偿30万元给陈某。因此,陈某在收到林某支付的30万元赔偿金之后,应当仅能向保险公司索赔30024.77元(330024.77元-30万元=30024.77元),但保险公司却赔偿了330024.77元给陈某,多支付的30万元部分应当视为陈某的不当得利,保险公司可另案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林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30024.77元给保险公司。

二审法院认为:陈某火灾事故造成总损失为330024.77元,而林某在保险公司向其代位求偿前已向陈某赔偿30万元,故保险公司仅就30024.77元(330024.77元-300000元)享有对林某的代位求偿权。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二)通过返还不当得利诉讼从陈某处取回30万元

在代位求偿权诉讼二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以陈某为被告提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判决陈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保险公司返还30万元和逾期利息。

即对于保险赔偿330024.77元,保险公司通过代位求偿权诉讼经过一、二审从第三者处获得赔偿30024.77元,后又通过不当得利诉讼从陈某处追回30万元,其过程可谓艰难。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以下简称《保险法解释四》)给出应对之策

《保险法解释四》第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获得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情况未通知第三者或者通知到达第三者前,第三者在被保险人已经从保险人处获赔的范围内又向被保险人作出赔偿,保险人主张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就相应保险金主张被保险人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保险人获得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情况已经通知到第三者,第三者又向被保险人作出赔偿,保险人主张代位行使请求赔偿的权利,第三者以其已经向被保险人赔偿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对该条司法解释理解如下:

1.该条仅适用于第三者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赔偿被保险人在前,第三者赔偿被保险人在后,且第三者不知悉“保险人获得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情况” (以下简称该情况)。

2.该条第一款和第二款,针对第三者向被保险人作出赔偿前是否知悉该情况,规定了不同的法律后果。

3.根据第一款,第三者不知悉该情况(未通知第三者或者通知到达第三者前)向被保险人作出赔偿的,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追偿权不予支持。第三者在不知悉该情况时,第三者赔偿被保险人无任何过错。此时若支持保险人对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偿权,对于第三者来讲既不公平,又给第三者带来不利益(第三者对于代位求偿诉讼的应诉付出人力、物力,亦要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4.根据第二款,第三者知悉该情况向被保险人作出赔偿的,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偿权应予支持。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自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赔偿金之日起依法取得,从保险人依法取得该权利开始,被保险人已经丧失了相应的向第三者主张赔偿的权利。第三者知悉该情况仍向被保险人作出赔偿,对保险人代位权造成损害,第三者过错非常明显。

5.根据第一款第三者不知悉该情况而向被保险人作出赔偿的,保险人应向被保险人主张返还相应保险金,应予支持。

根据该条司法解释,为保护保险人代位请求赔偿权利,保险人:

1.应将自己获得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情况通知第三者。是否通知第三者,将产生前述不同的法律后果。

2.应将自己获得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情况第一时间通知第三者。保险人应在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即通知第三者。

3.通知内容至少包括:保险人已经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保险人依法有权向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偿权。向第三者主张代位求偿权的意思表示清楚。如“第三者向保险公司支付多少款项”。

三、以《保险法解释四》为据分析保险公司维权行为

1.保险公司应当未将取得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情况通知林某

保险公司提起的代位求偿权诉讼法律文书中,看不到保险公司将取得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通知林某的抗辩。由此推断,保险公司向陈某赔偿330024.77元保险金后应当未将该情况通知林某。而从2014年6月11日保险公司将赔偿款支付给陈某,到2014年6月30日林某将30万元交付陈某,中间有近20天的时间。如果保险公司将取得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情况及时通知林某,林某应当不会再将30万元支付给陈某。如此,保险公司通过代位求偿权诉讼就可以得到330024.77元,而不必分两次诉讼。

2.代位求偿权诉讼,一、二审法院判决正确

在保险公司未将取得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情况通知林某的情况下,林某对陈某作出赔偿30万元。一审法院认为该30万元已经填平了陈某30万元的损失,此时保险公司多支付的30万元应当视为陈某的不当得利,由保险公司另案主张,与《保险法解释四》第十条规定一致。该代位求偿权诉讼一、二审发生在《保险法解释四》实施的三、四年前2014、2015年,难能可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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