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责任保险核心偿付能力接近监管红线
作为国内首家专业责任险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长安责任保险”)因三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推迟披露而受到关注。
近日,长安责任保险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发布公告称,原定于2018年10月30日披露2018年三季度偿付能力信息。为准确反映公司风险状况,公司正在对部分承保业务风险状况进行审慎评估。公司最迟于2018年11月14日披露2018年三季度偿付能力信息。
核心偿付能力接近监管红线
公开资料显示,长安责任保险是根据国务院“大力发展责任保险”的要求,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牵头、十部委共同支持组建成立,2007年9月29日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开业,总部设在北京。其发起股东有长安保证担保有限公司、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泰山金建担保有限公司等,经过6次增资,注册资本目前为16.22亿元。
从长安责任保险近几年的业绩来看,可谓是起伏不定。财务数据显示,2013年至2017年长安责任保险的净利润分别为-1.52亿元、574万元、1503万元、830万元和-1.95亿元。
而进入到2018年,公司的基本面仍不够乐观。一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显示,长安责任保险的净利亏损已经达到1.31亿元,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下降至86%,接近监管红线。虽然二季度长安责任保险的亏损有所收窄,为-2007.85万元,但其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仍未好转,反而下降至76.1%,较一季度下滑了约10个百分点。
值得注意的是,与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一起下降的还有其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数据显示,长安责任保险第二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52.3%,较第一季度的172.6%下降了约20个百分点。
事实上,偿付能力一直被看做是监管的主要目标。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增加资本金,补足差额。”
此外,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偿付能力达标的保险公司还需要满足三个指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应不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应不低于100%、风险综合评级应在B类及以上。任意一个指标不达标,即为偿付能力不达标。
因此,有投资者担心,长安责任保险三季度偿付能力报告延期或跟某些关键指标出了状况有关。而记者也就有关问题向长安责任保险发去了采访提纲,但截至目前,未得到任何回复。
南京一家保险公司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衡量保险公司高质量资本的充足状况。对于长安责任保险来说,如果有关指标继续下滑并突破了监管红线,银保监会将根据其风险成因以及严重程度,依法采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以督促保险公司恢复偿付能力或在难以持续经营的状态下,尽可能多地维护保单持有人利益。
接近长安责任保险一内部人士对记者透露,关于增资扩股情况,公司董事会、管理层高度重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落实,股东大会也已通过相应增资方案,目前公司正在引进外部投资者。
责任保险所占比例较低
所谓责任保险,是由机构、企业投保的,在其生产、运行对第三方造成危害的情况下,由保险公司负责向受害人支付必要赔偿的险种。责任保险不仅使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安抚百姓,稳定社会,同时也通过费率杠杆,增强投保者主动加强安全管理的意识。
据统计,目前在发达国家,责任保险被普及用于很多行业,多达上百类几千种,占财产险业务的比重一般为20%,有的高达40%,已经成为企业转移经营风险的主要方式,成为政府管理社会风险的重要手段。但反观国内,责任险只有十几个品种,占财产险业务的比重不超过5%。
记者了解到,长安责任保险主要以责任保险为特色,经营范围还涵盖财产损失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但受困于现状,自成立以来,公司引为特色的责任保险业务收入占比并不高,近年来的综合成本率更是居高不下。
2017年年报显示,长安责任保险实现营业收入为29.59亿元,净利润为-1.95亿元。而从当年的原保费收入结构来看,其责任险原保费收入仅2.19亿元,在原保险保费总收入中占比为7.7%;保证保险原保费收入为1.77亿元,占比为6.2%;企业财产保险原保费收入为0.83亿,占比为2.9%;意外伤害保险原保费收入为0.76亿元,占比为2.6%;机动车辆保险原保险保费收入为22.98亿元,占比高达80.6%。
表面上看,长安责任保险以“责任保险专业性公司”著称,但其实质和其他综合型保险公司相比,基本无差别。事实上,从近五年的数据来看,也基本可以佐证这一观点。
数据显示,2013年至2017年期间,长安责任保险的责任保险业务收入分别为7125万元、9982万元、1.17亿元、2.07亿元、2.19亿元,占其保险业务收入的比分别为3.23%、4.06%、4.14%、6.5%、7.7%。而责任保险同期的承保利润分别为-2717万元、734万元、-1101万元、-100万元、-3475万元。
有业内人士分析,目前在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企业、机构投保责任险的“刚性义务”,各类险种的试点也较分散。业务量不足,导致保险公司无法有效分散经营风险,不敢承保高风险项目;或为了规避风险抬高费率和理赔门槛,使企业、机构等不愿投保。
“不过,保险公司自身也要‘磨好金刚钻’,结合行业需要,贴合百姓需求,不断创新产品,增强对相关专业领域的风险管理能力,充分发挥保险‘事前管控、事后补偿’的功用。”上述内部人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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