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兴人保财险成功挽回近五万元经济损失
近日,浙江嘉兴人保财险通过不懈努力,促使法院对案件进行了改判,成功挽回近五万元经济损失。
案情回顾
2013年12月30日,驾驶员石某驾驶标的车辆浙F5***9号轻型普通货车与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电动自行车驾驶员王某及车上乘员陆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石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乘客陆某受伤较重,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构成两处十级伤残。2017年10月,陆某及其代理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过程中,陆某及其代理律师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诉请要求按照城镇标准赔偿陆某的残疾赔偿金。据悉,陆某为农村户籍,且事故发生时已超过退休年龄,无法证明自己仍在从事非农职业。根据陆某提供的一份嘉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手册及浙江省养老待遇发放证明显示,陆某退休后每月固定领取养老金350元。一审法院以此认为陆某的主要收入来源为城镇,判处嘉兴人保财险承担其残疾赔偿金92269.8元。
案件争议
按照一审法院的观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发放可以认定为收入来源,故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但实际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很广,囊括了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接到判决书后,嘉兴人保财险认为法院判决失当,遂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推翻原判
二审受理本案的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陆某为农村户口,所提供的工作材料亦不足以证明其收入来源于非农的持续性与稳定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设立的宗旨是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并不排斥农村居民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二审法院最终对案件进行了改判,判处嘉兴人保财险承担陆某的残疾赔偿金44920.8元。日前,本案已赔付结案,整案减损近五万元。
本案处理过程中,嘉兴人保财险尊重事实依据,坚持原则观点,对不当判决积极上诉,促使上级法院重新审理并推翻原判,成功为公司挽回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同时对的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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