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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邦保险天津存在客户信息虚假违法行为罚款13万元

2018-12-11 14:35:34    来源:中国经济网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津银保监筹〔2018〕167号)显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都邦产险天分)存在客户信息虚假的违法行为,被天津银保监局筹备组罚款13万元。此外,周泽彪、孙斌斌、杜薇共三名相关责任人被罚。

经查,都邦产险天分存在以下违法行为:都邦产险天分2016年存在客户信息虚假,涉及保单24 件,涉及保费80909.08元。时任临时负责人周泽彪、时任临时负责人孙斌斌、时任车险部副经理(主持工作)杜薇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综上,天津银保监局筹备组作出如下处罚:都邦产险天分“客户信息虚假”问题,违反《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决定对都邦产险天分处罚款13万元;根据第一百七十一条,决定对时任临时负责人周泽彪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对时任临时负责人孙斌斌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5万元,对时任车险部副经理(主持工作)杜薇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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