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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知险后出运 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018-12-13 14:54:39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

一、案情回顾

2017年3月,浙江嘉兴某箱包企业向人保财险嘉兴市分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险,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全额缴纳保费。

2017年4月至6月,被保险人向某香港买家陆续出口4笔货物(以下简称第3票、第4票、第5票、第6票,出运日期分别为2017年4月17日、4月24日、5月25日、6月5日,应收款日分别为2017年5月22日、6月1日、6月29日和7月13日,货值共计359,880美元),香港买家未按约定时间付款,故被保险人于6月向人保财险嘉兴市分公司报损索赔。

经调查,被保险人在其某关联贸易公司(法律上无直接关联关系,但两家公司内部联系密切,相关业务员也为同一人)项下在2017年3月13日、3月27日已经向同一香港买家出口两笔货物(以下简称第1票、第2票),到期应收款日分别为2017年4月20日和5月7日,该两笔出货买家同样未付款(未在人保财险嘉兴市分公司投保),且被保险人业务员已经通过邮件向香港买家统一催收上述两家公司共六笔应收货款。

鉴于以上情况,人保财险嘉兴市分公司认为虽然第1票、第2票出口主体非公司被保险人,但第1-6票出口由被保险人同一业务员联系、发票编号属同一规则、是被保险人因内部核算原因分不同公司出口,存在明显的关联,故第5票、第6票的出口属于被保险人知险后出运,为除外责任。最终,人保财险嘉兴市分公司就被保险人的第3、第4票出口进行了赔付。

二、仲裁情况

人保财险嘉兴市分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于2018年初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其主要诉求为第1票、第2票出口为贸易公司独立行为,与其没有关系,不存在知险后出运行为,故人保财险嘉兴市分公司应该就第5票、第6票出口进行赔付。

人保财险嘉兴市分公司在收到开庭通知后,积极举证应诉,最终仲裁庭意见如下: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人保财险嘉兴市分公司与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有效。

2.根据双方提供的材料,被保险人在2017年5月22日即知悉相关买家存在拖欠货款的情况,且被保险人一直通过邮件与香港买家联系,要求对方支付第1-6票货物货款。本案中,在明确知晓香港买方于2017年5月20日已经存在拖欠第1票货物货款达30日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在2017年5月25日、6月5日仍继续向买方出口货物,从而使第5-6票货物因拖欠货款发生损失。根据保险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并结合本案具体情况,人保财险嘉兴市分公司无需承担第5-6票的保险责任。

3.在赔付过程中,被保险人签署《回执》明确载明“我公司接受上述赔付决定,请将保险赔款划入我公司下列银行账户”。因此被保险人已与人保财险嘉兴市分公司就第5-6票货物损失的赔付达成一致意见,即仅赔偿第3-4票货物损失。

2018年8月,经过积极应诉,仲裁庭对人保财险嘉兴市分公司提供的证据、主张较为信服,最终驳回了被保险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三、案例启示

(一)知险后出运,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法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虽然基层公司在实际展业、维护过程中,存在一些客户希望在案件处理中通融处理、打擦边球的情况,但在出口信用险中,“知险后出运”一直是免责条款中的红线,是人保财险嘉兴市分公司帮助出口企业控制风险和维护自身权益不可突破的底线,即使被保险人不理解条款规定,保险公司都有充分理由说服被保险人接受相关法律和保险条款的约定。

(二)出口企业应对香港买家(中间商贸易)意见建议

香港买家大多以中间商为主,他们信息灵通,对大陆市场了如指掌,压价能力强,由于注册便利,承担风险的能力也相对较弱。对于长期合作、交易记录良好的中间商,出口企业往往会给予较为宽松的交易条件。

在当前经济形势下,下游消费市场低迷,终端客户产品销路受阻甚至陷入经营困境,中间商的盈利预期落空,持续经营的意愿见底,违约的可能性便大大增加。另外,由于贸易关系的隔离,出口企业无法向下游客户主张债权,对中间商的恶意违约行为束手无策。在后期的展业维护过程中,出口企业可以着力防范中间商以下几方面的风险:

一是贸易通过中间商进行。按照行业惯例,出口企业与最终买家无任何直接联系,出口企业获得的关于最终买家的信息均由中间商提供。

二是出口企业与最终买家没有直接签署销售合同。即使有销售合同,也以中间商名义签署,或由中间商代买家签署。在中间商代买家签署合同情况下,中间商是否获得买家有效授权,出口商往往容易忽视。

三是通常提单中的收货人与合同中的买方不一致。

四是货到港后,最终买家常否认与出口企业有贸易关系,或否认其为付款责任人。

(三)保险公司:积极应诉

人保财险嘉兴市分公司在收到仲裁通知后,公司项目经理、经营单位客户经理和省公司产品线、理赔人员积极沟通,并通过多种形式和代理律师交流案情细节。同时,得益于之前在承保环节上的规范操作,人保财险嘉兴市分公司在相关证据提供的时效性和完整性上都给案件应诉成功提供了积极帮助。另一方面,在仲裁结果出炉后,人保财险嘉兴市分公司继续和被保险人沟通,动之以理,晓之以情,在仲裁结果和充分的事实证据面前,被保险人最终表示理解,并表达了继续和人保财险嘉兴市分公司合作的意愿。

当被保险人对保险公司赔付结果不满意并申请仲裁,保险公司应直面问题,积极取证,争取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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