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美人寿“相互保”业务涉嫌二宗罪 被罚93万
4月12日消息,银保监会近日公布关于信美人寿保险相互社(以下简称信美人寿)的行政处罚信息。
经查,信美人寿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
信美人寿在“相互保”业务中通过产品参数调整的方式改变了产品费率计算方法以及费率计算所需的基础数据。
时任董事长杨帆和时任副总经理兼总精算师曾卓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二、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信美人寿在“相互保”业务中向保险消费者传达“相互保”产品依法合规的错误信息,以及第一年参与成员分摊金额仅需一两百元的误导信息。
时任董事长杨帆和时任副总经理兼总精算师曾卓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银保监会对信美人寿处以罚款65万元;对杨帆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3万元,对曾卓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5万元。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银保监罚决字〔2019〕3号
当事人:信美人寿保险相互社(以下简称信美人寿)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三号院2号楼2层S-223
法定代表人:杨帆
当 事 人:杨帆
身份证号:23010219701028****
职务:时任信美人寿董事长
住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当 事 人:曾卓
身份证号:43010319750627****
职务:时任信美人寿副总经理兼总精算师
住址:北京市手帕口南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信美人寿涉嫌违法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信美人寿、杨帆和曾卓提出了陈述申辩,我会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信美人寿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
信美人寿在“相互保”业务中通过产品参数调整的方式改变了产品费率计算方法以及费率计算所需的基础数据。
时任董事长杨帆和时任副总经理兼总精算师曾卓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二、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信美人寿在“相互保”业务中向保险消费者传达“相互保”产品依法合规的错误信息,以及第一年参与成员分摊金额仅需一两百元的误导信息。
时任董事长杨帆和时任副总经理兼总精算师曾卓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会议纪要和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当事人信美人寿、杨帆和曾卓向我会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免予、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一是针对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行为,信美人寿理解“相互保”业务的参数调整适用原保监会《关于促进团体保险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5﹞14号)第二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二是针对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行为,信美人寿认为关于产品备案的宣传是对客观事实的陈述,预估第一年参与成员的分摊金额在一两百元左右是合理的。三是杨帆认为其并非“相互保”项目的分管领导,其作为董事长的职责不包括日常具体的项目经营管理,不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四是曾卓认为其为“相互保”项目的分管领导而非负责人,不应承担“相互保”业务开展涉嫌违规操作的执行责任。
我会经复核认为:一是“相互保”业务中信美人寿通过产品参数调整的方式改变了产品费率计算方法以及费率计算所需的基础数据,该行为不符合《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不适用《关于促进团体保险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二是“相互保”业务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问题,宣传产品经过备案是向消费者传达产品依法合规的错误信息;“相互保”采用后付费的方式导致分摊金额存在不确定性,向消费者传达第一年参与成员分摊金额仅需一两百元的信息存在误导性。三是从检查调取的会议纪要和调查笔录看,杨帆牵头参与了“相互保”项目的重大决策,曾卓作为“相互保”项目的分管领导,均对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综上,我会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一是信美人寿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对信美人寿处以罚款4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杨帆给予警告并处罚款8万元,对曾卓给予警告并处罚款8万元。
二是信美人寿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信美人寿处以罚款25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杨帆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对曾卓给予警告并处罚款7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到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3.870,0.01,0.26%)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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