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险领域防“忽悠”关键在车险应尽量减少代办理赔
在岁末年初保险公司备战“开门红”的关键时期,银保监会于近日首次发布了6类常见的侵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提醒消费者防止被“忽悠”。
车险:尽量减少代办理赔
财险领域防“忽悠”,关键在车险。此次披露的6起典型案例中,2起财险业务均涉及车险。
一是汽修单位利用保险消费者信息骗取保险金。有保险消费者向银保监会某派出机构投诉,某汽车修理厂利用投保车辆制造假赔案,并使用其身份证私自开设银行账户,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经查,该修理厂在投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先后两次编造被保险车辆虚假出险信息,向某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报案,并在《机动车辆保险索赔申请书》上伪造被保险人签字;同时,擅自持被保险人身份证件在银行开立账户用于收取保险金,共骗取保险金1万余元。
据记者了解,为图方便、省事儿,不少保险消费者在车辆发生损坏后,把自己的身份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的驾驶证、保险单等相关理赔资料都交给汽修单位代为处理索赔。然而,自己疏于防范,却给别人留下了不当牟利的机会。案例中相关汽修单位正是利用身份便利和保险消费者的信任,制造虚假保险事故实施诈骗,侵害了保险消费者权益,同时,对保险市场秩序构成危害。
因此,银保监会提示消费者在办理车辆理赔时,一定要保护好个人身份信息,保管好身份证、银行卡等重要证件,尽量减少代办理赔。
涉及车险的另外一起案例是保险机构拒绝承保交强险。消费者投诉某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拒绝承保交强险。经查,该保险机构存在以投诉人摩托车为外地牌照且公司暂时没有单证为由,拒绝承保投诉人摩托车交强险的行为。
据监管者透露,一些保险机构以没有交强险单证为由或设定不合理限制条件,拒绝或拖延承保摩托车、农用机动车交强险。然而,有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在保险机构拒绝或拖延承保交强险后,未及时反映、解决问题,导致机动车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对于机动车所有人而言,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一方面,会受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另一方面,机动车将失去相应的保险保障,发生交通事故后由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人身险:理性对待销售推荐行为
此次披露的6起案件中,4起涉及人身险业务,问题均指向销售误导。
比如,在电销渠道,某人身保险公司在电话销售过程中主要存在夸大保险责任、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作虚假宣传、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违规销售万能保险产品等四大问题。监管机构对该保险公司罚款70万元,同时,对三名相关责任人予以警告,并处罚款合计27万元。
在个险渠道,某人身保险中心支公司向消费者销售某分红型人身保险时存在以下行为:一是销售人员郭某在电话中称该保险的满期利益约为40多万元并称即将停售,与产品的实际情况不一致;二是续期服务人员刘某欺骗投保人,夸大产品分红收益,并在解释红利分配方式时,存在不实表述。
然而,避开了电话推销,躲过了销售人员的直接推销,却仍有可能躲不开销售误导。某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马某在其微信朋友圈中发布“购买返还型健康保险最后机会”“重大疾病保险费率调整”等“炒停”信息,以“即将停售”概念误导消费者,涉嫌虚假宣传。
“销售人员对保险产品的情况介绍,对于保险消费者决定是否购买保险产品至关重要。”银保监会相关人士强调,《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等。
对于4起典型销售误导案例,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提醒消费者应提高警惕,理性对待销售推荐行为,树立科学保险消费理念,认真了解保险合同条款。
多管齐下保护消费者权益
毋庸置疑,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保险监管机构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要窗口,是保险业防范风险的第一道屏障,是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的最终归宿。
对于保险消费者而言,监管者提醒提醒再提醒;对于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保险机构,监管者则严惩严惩再严惩。
“侵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究其根本是保险公司没有真正树立客户至上的经营理念,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意识淡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特别是对销售行为管控不力。”一位保险专家向记者指出,当前,部分保险公司“重前端销售轻后端理赔、重业绩轻服务”的问题比较突出,难以满足消费者日益增长的保险需求。同时,部分营销人员存在片面解释产品条款、故意隐瞒保险合同重要内容等情况,侵害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合法利益。
据记者梳理,自银保监会成立以来,针对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问题和突出公司,组织开展“精准打击行动”,从严整治、从快处理、从重问责,发挥了警示和震慑作用;根据2017年度保险消费投诉处理考评情况,首次对排名靠后保险公司的“一把手”开展监管谈话。
针对人身保险销售、渠道、产品和非法经营等方面问题,银保监会开展人身保险“治乱打非”专项整治,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整顿规范市场秩序。
针对人身保险产品,银保监会发布《关于组织开展人身保险产品专项核查清理工作的通知》,对违规开发产品、挑战监管底线的行为以及偏离保险本源产品设计异化的行为,对罔顾公平合理、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对以营销为噱头、开发“奇葩”产品的行为,进行核查清理。与此同时,开出《人身保险产品开发设计负面清单》,52条禁令涉及产品条款设计、产品责任设计、产品费率厘定、产品精算假设、产品申报使用管理五个环节。
在今年陆家嘴论坛上,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曾表示:“误导性宣传、欺骗性投资咨询和理财顾问,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公害。究其原因,说到底还是处罚太轻,不足以形成震慑,这种局面必须改变。要加大惩戒力度,对违法违规者必须严惩,必须让他们付出沉重代价。”
尽管侵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不会立即消失,但监管者坚定的态度与严厉的处罚,正在逐步让该害怕的人感到害怕,让该放心的人感到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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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汽修单位利用保险消费者信息骗取保险金,银保监会提醒消费者:一是保护个人身份信息,保管好身份证、银行卡等重要证件,尽量减少代办理赔。二是确需委托他人代办理赔时,应亲笔签署委托授权书,确认授权范围和有效期,不要轻易将证件原件交与他人;提供证件复印件时,注明使用范围、有效期等。三是车辆理赔结案后,及时查询理赔记录,核对出险次数及赔款金额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四是如理赔记录存在异常,及时联系保险机构进行核实;一旦发现相关人员利用保险消费者信息骗取保险金,应协同保险机构向公安机关报案,以维护自身权益。
针对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误导,银保监会提醒消费者:一是了解保险产品的性质,根据保险监管规定,人身保险电销渠道限于销售普通型和分红型人身保险产品。二是了解保险产品的关键信息,如保险产品名称、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金额、保险期间、缴费期间、退保损失等,做到心中有数,以防被误导。三是收到保险合同后,应及时阅读合同条款,发现误买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的,可在犹豫期内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除扣除不超过10元成本费以外,退还全部保费;解除一年期(含)及以下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机构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四是如遇电话销售人员误导宣传的,可向监管机构投诉。
针对故意夸大保险产品收益欺骗投保人销售行为,银保监会提醒消费者:一是正确认识保险保障功能。保险是一种风险管理手段,保险产品主要功能是提供风险保障,人身保险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在被保险人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时给付保险金。二是勿受高息诱导。有的销售人员在推销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时,存在以历史较高收益率进行披露、承诺保证收益等销售误导行为。消费者应提高警惕,理性对待销售推荐行为,树立科学保险消费理念,认真了解保险合同条款。
针对保险公司业务员隐瞒重要信息、代抄风险提示语,银保监会提醒消费者:一是确认好合同重要信息再签字。保险消费者应理性对待销售推荐行为,在抄写风险提示及签字确认前仔细阅读合同条款,认真评估产品是否符合自身需求及风险承受能力,切勿盲目签字确认,更不要让他人代签。二是认真对待保险公司回访。回访制度不仅督促保险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有助于固化关键销售过程,以便产生纠纷后查明事实。保险消费者应根据实际情况回答回访问题,如不了解保险条款相关内容等,要及时向保险公司咨询,切勿盲目回答“清楚”、“明白”、“知道”等。
针对保险机构拒绝承保交强险,银保监会提醒,交强险是强制保险,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及时投保交强险。如遇保险机构拒绝或拖延承保交强险等行为,消费者可通过保险机构客服电话等渠道反映,或向监管机构投诉,避免因未及时投保交强险导致损失,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针对保险代理人虚假宣传“炒停”营销,消费者购买保险时,应当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不要盲目跟风冲动消费,根据自身需求理性选择;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不轻信网络传言,相关政策信息应以官方渠道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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