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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险哈尔滨违法遭罚34万 虚列印刷费财务造假

2019-04-03 09:51:01    来源:中国经济网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黑银保监罚决字〔2019〕24号)显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哈尔滨市爱建紫园营销服务部虚列印刷费,存在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的违法行为。根据《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黑龙江保监局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34万元。此外,两名相关责任人遭罚。

时任华安财险爱建紫园营销服务部经理孙煌,时任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王业达对此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黑龙江保监局给予孙煌警告并处罚款6万元,给予王业达警告并处罚款6万元。

《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处罚原文:

黑银保监罚决字〔2019〕24号(被处罚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哈尔滨市爱建紫园营销服务部、孙煌)

当事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哈尔滨市爱建紫园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华安财险爱建营服”)

住所:哈尔滨市道里区爱建紫园路6号1层111号

负责人:孙煌

当事人:孙煌

身份证号:23210119810108XXXX

职务:时任华安财险爱建营服经理

住址:哈尔滨市南岗区

当事人:王业达

身份证号:23080319820802XXXX

职务:时任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

住址:哈尔滨市南岗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华安财险爱建营服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华安财险爱建营服虚列印刷费,存在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的违法行为。时任华安财险爱建紫园营销服务部经理孙煌,时任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王业达对此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谈话笔录、情况说明和财务凭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责令华安财险爱建营服改正,处罚款34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给予孙煌警告并处罚款6万元,给予王业达警告并处罚款6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 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9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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