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贵人寿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等 被罚130万
4月12日消息,中国银行(3.870,0.01,0.26%)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日公布关于华贵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贵人寿)的行政处罚信息。
经查,华贵人寿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二、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三、编制虚假财务资料。
综上,银保监会决定对华贵人寿罚款85万元。对相关责人杨红燕处以警告并罚款15万元,对王庆军处以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段冉处以警告并罚款3万元,对冯悦波处以警告并罚款6万元,对王庆军处以警告并罚款5万元,对吴庆庆处以警告并罚款3万元,对张鹏处以警告并罚款3万元。
以下为行政处罚信息:
银保监罚决字〔2019〕1号
当事人:华贵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贵人寿)
住所:贵州省贵安新区行政中心5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振武
当事人:杨红燕
身份证号:13040419720827XXXX
职务:时任华贵人寿总经理助理
住址: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制氧机厂路
当事人:王庆军
身份证号:13040319750712XXXX
职务:时任华贵人寿银行保险业务部(简称银保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住址: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陵园路
当事人:冯悦波
身份证号:23010719710322XXXX
职务:时任华贵人寿运营部总经理
住址:哈尔滨市道里区河山街
当事人:段冉
身份证号:13040219880705XXXX
职务:时任华贵人寿银保部销售支持处负责人
住址: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农林路
当事人:吴庆庆
身份证号:52010219870928XXXX
职务:时任华贵人寿营业一部负责人
住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
当事人:张鹏
身份证号:52010219760118XXXX
职务:时任华贵人寿营业一部银保部经理
住址: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黔江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华贵人寿涉嫌违法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华贵人寿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2017年7-8月,华贵人寿在银保业务经营过程中,制定并执行营销方案,向投保人赠送价值合计105.76万元的飞天茅台白酒,涉及保费11199万元。时任华贵人寿总经理助理杨红燕、银保部副总经理王庆军、银保部销售支持处负责人段冉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二、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2017年3月,华贵人寿承保保单号为666010000000002的《华贵交通工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为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涉及飞机、火车、轮船三项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其中飞机意外伤害报备条款费率为0.1‰,实际按照0.9‰直接承保;火车意外伤害报备条款费率为0.15‰,实际按照0.75‰直接承保;轮船意外伤害报备条款费率为0.2‰,实际按照2.35‰直接承保。华贵人寿共收取保费200万元,向兼业代理机构支付手续费150万元,支付比例75%,大幅超出相关产品备案精算报告中的预定费用率25%。
2017年6月,华贵人寿承保保单号为666010000000010的《华贵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为2017年6月9日至2017年9月8日。该款产品报备的条款费率为2.025‰(季交费率),实际按照5.467‰(季交费率)直接承保。华贵人寿共收取保费79.82万元,向兼业代理机构支付手续费31.95万元,支付比例40%,大幅超出相关产品备案精算报告中的预定费用率25%。时任华贵人寿运营部总经理冯悦波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三、编制虚假财务资料
一是2017年11月9日,华贵人寿银保部通过虚构参会人员虚增会议费金额的方式,套取资金12696元,套取资金主要用于银保团队的其他会议费用。二是2018年1-5月,华贵人寿银保部通过虚列8名银保客户经理工资底薪,套取费用共计33860.89元,套取资金主要用于发放银保客户经理的节日福利。三是2017年7月-2018年6月,华贵人寿银保部以奖励展业工具之名,安排以报销业务推动费方式虚假列支费用共计27.60万元,资金主要用于采购银保部日常会议及招待使用物品。时任华贵人寿总经理助理杨红燕、银保部副总经理王庆军、营业一部负责人吴庆庆、营业一部银保部经理张鹏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财务凭证、业务资料、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会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一是华贵人寿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对华贵人寿罚款3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杨红燕处以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王庆军处以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段冉处以警告并罚款3万元。
二是华贵人寿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对华贵人寿罚款3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冯悦波处以警告并罚款6万元。
三是华贵人寿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对华贵人寿罚款25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杨红燕处以警告并罚款5万元,对王庆军处以警告并罚款5万元,对吴庆庆处以警告并罚款3万元,对张鹏处以警告并罚款3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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