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CN商用音乐侵权,MCN机构兴起背后的弊端
日前,由VFineMusic代理的“MCN商用音乐侵权第一案”一审判决胜诉。北京互联网法院认定被告方papitube制作的短视频配乐未经授权使用了涉案音乐,因此构成侵权。基于此,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版权方经济损失4000元及合理支出3000元,共计7000元。
此事源于短视频MCN机构papitube公司旗下Bigger研究所去年曾在短视频“2018最强国产手机大评测”中使用了日本音乐厂牌Lullatone的原创《Walking On the Sidewalk》作为背景音乐,VFine受Lullatone委托,要求papitube赔偿音乐版权方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
VFineMusic是国内音乐版权商业发行平台,由豆瓣FMCEO唐子御创立,拥有音乐授权、监测、确权等版权管理业务。这是国内短视频MCN机构首次因音乐侵权而遭遇官司,因而备受业内外关注。
短视频从出现到兴起仅经历了几年的时间,行业规范的运作模式尚未赶上技术水平的进步。另一方面,短视频的内容创作者尚未形成明确的版权意识,缺乏对版权知识的研究,无法提前规避风险。在此环境下,如何避免侵权成了当下内容创作者亟需补上的课题。
MCN机构兴起背后的弊端
MCN起源于国外的网红经济,是一种多频道网络的产品形态。它将PGC(视频网站的专业内容生产)内容联合起来,在资本支持下,保障内容的持续输出,从而最终实现商业变现。
通俗来讲,MCN将不同类别的内容创作者进行分类,对内容提前进行预判,用专业化的制作和剪裁等方式持续高效的输出有优质内容,从而达到最高变现率。
根据克劳锐此前发布的《2019中国MCN行业发展研究白皮书》,截止2018年12月,MCN机构数量已超过5000万家,90%以上的头部网红已签约MCN平台;2018年超三成的MCN机构营收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广告营销为其主要收入来源。
短视频兴起的几年内,一些MCN机构凭借着专业化的运作机制、独特的内容风格逐渐处于头部位置,例如papitube。
早在2015年,papi酱凭借独特的吐槽风格、持续推出的优秀作品在短视频领域一炮而红;2016年4月,papi酱与泰洋川禾CEO杨铭联合成立MCN机构——papitube,主营内容创作与红人孵化。papitube现已拥有150多位博主,在微博、B站等社交视频类软件生产内容。
业内普遍认为,papitube的成功要归结于内容生产和商业运作上的工业化流程。但是,由于国内MCN机构发展尚未成熟,内容生产和商业化运作制度并不完善,在内容制作时很容易出现侵权现象。
知识产权研究专家朱青云对记者指出,Vfine起诉papitube一案已经成为MCN商用音乐侵权第一案,是因为此案具有跨国维权、短视频内容维权的取证难、价值确定难等侵权特殊性,同时,papitube又是短视频领域的头部MCN机构,流量和关注度都很高。这起案件让大众意识到版权的重要性以及内容创作者如何在生产内容中避免侵权事件。
内容创作者如何避免侵权
随着短视频行业的快速发展,Vlogger、UP主等内容创作者已成为新兴的社会职业。为了视频制作效果,每个原创内容创作者几乎都会使用到一个重要的素材:音乐。
音乐版权律师赵智功对记者表示,音乐作品全部具有版权效益,使用他人的音乐作品应当经过许可并支付报酬。但在此之前,大众从未听过内容创作者向音乐版权方进行过版权许可申请或支付报酬的情况。这是因为我国的版权保护环境和现有的音乐版权管理制度并不完善。
总体而言,一方面,维权案例的缺失导致内容创作者的版权意识较为薄弱;另一方面,音乐作品的授权流程十分复杂,也给内容创作者带来一定困扰。
某唱片公司版权部门负责人对记者解释称:“一些创作者有版权意识,会来咨询相关情况,首先要取得相关机构及词曲、唱片公司的授权,需要大量的时间与不同部门人员之间的沟通协商,以及一步步的审核机制,为了一首音乐的播放花费如此大量的时间,对于创作者来说是得不偿失的。”
目前看,papitube侵权案仍在持续发酵,这或许将对未来商用音乐版权的发展起到示范性作用。赵智功补充道,除了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职能缺失(音著协)问题亟待解决,内容平台其实也有义务建立音乐版权管理制度对内容创作者进行监管。
庆幸的是,近年来国内有关音乐版权商用的法规与政策始终在不断完善。从2005年至今,国家版权局等部门连续15年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剑网”行动。2017年印发的《国家“十三五”时期文化发展改革规划纲要》中明确将“音乐产业发展”列入到“重大文化产业工程”。
同时,地方政府也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8月2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指导意见中指出,必须构建严厉的责任承担与执行保障机制,特别是加大赔偿力度,显著提高侵权人的违法成本,让侵权人无利可图。
对于内容创作者来说,除了要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外,更重要的是拥有版权意识。正如北京互联网法院在这起案件的审判结果中提到的:“音乐作品属于智力成果,自然人或者法人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音乐作品的行为可能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在当前知识付费的时代,每个人都应当树立版权意识,尊重他人的智力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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