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新闻 > 资讯 >

德国存款保险制度解析

2018-10-19 15:41:03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

一、德国存款保险制度概述

存款保险制度,即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秉持风险共担共济原则,由吸收存款的机构按照一定比例向存款保险机构支付保费,以便在出现经营危机和倒闭风险时,由存款保险机构按照一定比例赔付存款的制度。

德国存款保险制度,为附带强制性的自愿模式。1966年,德国私人商业银行业协会建立了跨区域性的救急基金;1974年,德国银行业出现清偿危机,特别是赫尔斯塔特银行被迫关闭,引起了德国社会对于存款保险制度的关注,推动了存款保险制度完善。1976年,德国金融法的修订,由此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私人商业银行存款者保护机制,商业银行自愿参与存款保障制度由此确立。1998年,在分散性保障基金之外,成立了德国银行赔偿机构有限公司,建立了一种集中型的存款保障体系,自此,德国存款保障体系呈现出两种体制并存的特征。

德国银行业存款保险体系有三大支柱,一是储蓄银行业存款保险,二是合作金融业存款保险,三是私人商业银行业存款保险。

1.储蓄银行业存款保险

储蓄银行业存款保险,分为联邦和州级双层体系。德国立法者曾试图建立一个对所有金融机构群体同等适用的存款保险体系,但是储蓄银行及州银行出于竞争的原因,还是另外建立了自己的存款保障体系。储蓄银行较商业银行更加本土化,各地的储蓄银行业存款保险存在互助机制。

2.合作金融业存款保险

1976年建立,由大众银行及莱夫艾森银行联邦协会(BVR)的保障基金(Garantiefonds)和保险协会(Garantieverbund)两部分组成,强化了联邦德意志银行利用预防性监管措施对各银行机构进行管理的权力。与储蓄银行存款保险类似,合作金融保险体系也主要表现为对存款者的间接保护。合作金融机构按照风险程度分为三类,按照不同的保险费率收取保费。并且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收取特殊费用,最高可收取正常费用四倍的特殊费用。同时,采取跨区域性均衡制度,即一个审计协会的基金及其特殊费用基金不足以支付经营危机事件时,可以通过跨区域调整,从其他审计基金中支付。

3.商业银行业存款保险

1951年巴伐利亚银行基金的创设,标志着德国私人商业银行业存款保险制度的开始。1966年,成立了跨区域性的私人商业银行救急基金,基金由德国银行业联邦协会运作,以保障小额存户安全。虽没有强制性规定,但几乎所有的德国私人商业银行都已经加入该基金。因此,德国私人商业银行保险的自愿保险原则贯彻得较为充分。

二、德国存款保险制度特征

1.存款保险机构组织模式以协会为主体

存款保险机构组织模式以协会为主体,德国政府不直接对德国金融存款保险活动进行干预。德国银行业存款保险机制的三大支柱,都是由各行业协会进行自主经营和管理。所以,德国存款保险机构组织模式表现为以协会主体,自主性、独立性较强。

2.附带强制性的自愿模式,自愿保险原则贯彻得较为充分

德国存款保险制度,表面为附带有强制性的自愿式模式特征,虽没有强制性规定,但几乎所有的德国私人商业银行已经加入存款保险体系。因此,德国私人商业银行保险的自愿保险原则贯彻得较为充分。

3.存款保险机制不对金融业面临的普遍性危机予以保障

保险条例要求,银行成员的经营危机和倒闭风险是由于业务关系所致,而不是银行业普遍存在的危机所致,即德国存款保险机制不对金融业面临的普遍性危机予以保障。

4.跨区域性均衡机制

即一个审计协会的基金及其特殊费用基金不足以支付危机事件,可以通过跨区域调整,从其他审计基金中支付,以此维系整个存款保险体系的稳定。跨区域性均衡,是德国合作金融业存款保险的重要特征之一。跨区域性均衡机制,有利于提高存款保险体系的稳健性。

5.存款保险最高赔付额度较高

与其他国家相比,德国最高承保限额为每一存款银行业机构自有资金的30%。并且,对没有加入存款保险的银行等金融机构,也可以受1998年成立的德国银行赔偿机构有限公司的保护。德国银行赔偿机构有限公司对每个存款户存款的90%予以保护,但对每个存款用户的最高保障额度为2万欧元。

三、德国存款保险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1.确立强制存款保险,明确存款保险的范围

存款保险制度的设立虽然有政府强制存款保险制度与自愿存款保险制度两种模式,但是对于我国来说,实行强制存款保险制度是我国当前的必然选择。如果实行自愿存款保险制,势必会影响我国国家宏观调控的效力,并且不适合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

2.对存款人实行限额偿付,设定最高赔付额

2015年5月1日起,存款保险制度在中国正式确立,由各银行向保险机构统一缴纳保险费,一旦银行出现经营危机和倒闭风险时,保险机构将对存款人提供最高50万元人民币的赔付额。对存款人实行有限偿付,设定最高赔付额,既有利于发挥存款保险制度的避险作用,又有利于避免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局限性。

3.存款保险资金来源的多样性

存款保险公司的资金来源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由各商业银行成员缴付的资金,二是由政府财政出资。根据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率和盈利水平状况,在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初期,应当先由部分财政支持,建立并监督保险基金的运转,以助其发展完善。同时,由各商业银行成员缴付资金,以体现保险众人协力、同舟共济的特点。保险资金来源的多样性,有利于保险存款基金的稳定运转。

4.增强税务部门对存款保险基金的支持

对于存款保险基金及其收益,只要其用于有利于保护银行存款人利益的用途,有利于金融业的稳定的目的,税务部门可以对其实行免征、减征等税收优惠,免征、减征其增值税、财产税等,以体现税务部门对存款保险制度的支持,有利于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确立与有效运转。

5.实行与风险相关的差别费率

抑制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是存款保险制度有效运行的关键。保费多少,应该与投保银行的风险状况密切联系:对于低风险的银行向银行存款保险机构缴纳较少的保费,而对于高风险的银行则要求缴纳较高的保费。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