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台陈酿竟是勾兑而成?老员工:正常
贵州茅台公司因为销售“用15年基酒勾兑成的50年陈年酒”,被成都律师邢连超起诉销售欺诈一事,上游新闻刊发的《30年和50年陈年茅台系勾兑而成?成都律师诉茅台要求“退一赔三”》报道,引发广泛讨论。
6月6日,在四川一家知名酒企工作了近35年的老员工对上游新闻记者表示,用老酒勾调新酒的做法,是白酒行业长期存在的客观现象和传统工艺之一,“几吨新酒加上几两老酒之后,口感的确就不一样了”。
白酒研究专家对上游新闻记者表示,年份酒是白酒增值的一个概念,它涉及原粮生产、酿造、存储、勾兑等多个层面,年份酒只存在企业标准,“只是厂家的宣传手段,不具备任何品质意义”。
茅台官网对陈年贵州茅台酒的描述
“30年原酒任何人都喝不下去”
5月28日,贵州茅台在成都高新区法院出庭答辩时表示,茅台陈年酒标注的年份并不对应酒体储藏的年限,只是为了区别口感。茅台酒受生产环境制约和技艺要求影响,产量有限,“消费者应该了解”,以“50年贵州茅台酒”和“30年贵州茅台酒”的销售价格,不可能买到对应年份的陈年酒。贵州茅台划分为15年、30年、50年和80年等不同年份,只是为了明显区别口感。
对于“陈年酒年份只是为了区别口感”这一说法,四川一知名酒企资深员工李东(化名)介绍,对于白酒行业中“年份酒”这一概念,普通消费者一般认为是指窖藏时间,年份越长酒就越醇香。但实际上,市面上的年份酒只是一种概念区分,或者是白酒企业的说法,“只是为了区分口感”。
李东所在酒厂也出品“陈酿三十年”白酒。但李东表示,公司的销售说明中也委婉地提到,“陈酿三十年”并不是指酒瓶内容物都是储存三十年的白酒,而是指在这瓶酒中勾兑有“部分”陈酿三十年的酒,“如果都是三十年的原酒,任何人都喝不下去,只有经过勾兑的酒,才能被普通消费者接受。”
在白酒行业工作近35年的李东向上游新闻记者解释,白酒并不都是越久越好喝。以酱香型白酒为例,其最佳赏味时间在酿好后的七八年左右,时间长的都用作勾调了,是不能直接饮用的。对于贵州茅台来说,之所以其售价能够如此之高,是因它有足够的年份酒,有最好的勾调师进行勾兑。
30年贵州茅台酒
“年份酒”尚无标准致乱象丛生
成都律师邢连超在接受上游新闻记者采访时提到,在成都高新法院开庭时他曾表示,既然茅台的陈年酒是用15年以上的基酒勾兑而成,就需要明确告知消费者基酒的确切年份和基酒所占百分比,“你说用了15年的基酒,那占比1%,还是100%?”但贵州茅台代理人当庭表示,因涉及商业机密,不可能提供相关资料。
对于邢连超的这一诉求,李东称目前白酒行业内的年份酒,大多都是用较新的基酒加入“少量”的年份原酒勾兑,但这一比例可能是十分惊人的,“有可能是几吨新酒加入几两年份原酒。老酒的作用就像调料一样,放一点就行。这恰恰说明了年份原酒的香醇和勾调师的技术。但对普通消费者来说,可能就会觉得被欺骗了,但这确实是工艺之一。”
上游新闻记者调查发现,目前国内白酒市场对于“年份”这一概念的使用存在多种定义。除贵州茅台使用的年份是指“按照对应年份成品酒的口味”外,还存在以古井贡酒为代表的年份用于区分产品档次及价格,以泸州老窖为代表的年份指不间断酿酒的窖池年龄,以及包括酒厂历史、特殊纪念日等在内的多种定义方式,甚至出现了“三十年的年份酒由成立五年的酒厂生产”的现象。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在白酒企业对年份酒的众多定义中,没有一家是将年份作为内容物的生产日期进行定义的。
《地理标志产品贵州茅台酒》对陈年茅台酒的定义
“年份酒”行业标准难产
上游新闻记者了解到,中国酒业协会从2018年开始就在牵头制定年份酒的行业标准,但到目前为止,尚未有制定完成的信息披露。
2018年8月,中国酒业协会在北京组织召开了白酒年份酒团体系列标准(草案)研讨会,明确了年份酒系列标准是由生产企业准入细则、备案制度、产品标准、生产溯源、标签标注、知识产权等六个方面组成的立体管控系统。“年份酒系列标准如果出台,会保护自律企业的正当权益,更有利于净化白酒年份酒市场,遏制白酒年份酒生产经营乱象。”
上游新闻记者致电中国酒业协会,试图了解年份酒行业标准制定工作的进展,但未获回应。
白酒专家蔡学飞在接受上游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年份酒标准的出台会在一定程度上规范年份酒的生产工作,但是不会从根本上解决年份酒宣传的乱象,“缺乏强制性的标准在经济利益面前不堪一击,并且由于中国不同香型、品类的区域性与特殊性,年份酒必然难以形成市场统一共识,年份酒的乱象短期内不会得到改善”。
蔡学飞还认为,“酒越陈越香”只是一种市场消费认知,本身由于历史、技术的限制,缺乏权威的科学依据,目前的30年、50年年份只是厂家的宣传手段,不具备任何品质意义。
泸州老窖瓶身的30年指酒窖窖龄
贵州茅台产品被指涉嫌虚假宣传
对于邢连超起诉贵州茅台公司在“30年茅台”、“50年茅台”产品上涉嫌欺诈一事,北京律师李仲伟对上游新闻记者表示,他认为茅台公司的行为是一种虚假宣传行为。既然是虚假宣传,当然有隐瞒的欺诈行为存在。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张新年律师在接受上游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本案能否认定欺诈尚有争议,但明显涉嫌虚假宣传。
张新年认为,判断本案是否构成欺诈的核心问题,在于判断被告是否具有欺诈的双重故意。这需要通过庭审中双方出示的证据,由法院来进行综合认定。
张新年指出,虽然本案尚无法判断是否构成欺诈,但被告在宣传过程中将对产品的具体释明部分以小字书写未进行显著标明的行为,或涉嫌违反《广告法》第八条关于“广告内容应当清楚、明白、显著清晰表示”的规定。同时该行为也可能存在误导消费者按照一般理解错误地购买商品的情况,可能涉嫌虚假宣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也应该介入查处,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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